2012年11月29日星期四

崇州江源镇公安包庇犯罪,纵容暴徒绑走苗场主陈敏 (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兰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20121126上午930左右,一伙自称是红土村二组,涉及陈敏的“玉成花木种植场”地块的村民,到陈敏的种植场聚集,试图通过毁坏陈敏苗木的手段,给陈敏施压,强行要陈敏搬离,为了怕事态扩大,陈敏及时打110报警,称有人正在扰乱单位秩序,毁坏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崇州110派江源镇派出所警官肖斌(警号为015184副所长)和警官曹猛(警号为076087)警官庞祖源(警号为076053)出警,警官到达现场后,并未驱离在场肇事者,且没有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涉案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没有去核实这些所谓的“村民”是否确与“玉成花木种植场”所涉及的地块有关系,只是一味的站在一边旁观,他们带来了摄像机,却并未对现场肇事者进行摄像,相反只用摄像机对准陈敏的员工和朋友进行摄像。
    
在陈敏员工用摄像机对现场进行取证时,一群村民跑来当着警察的面抢走陈敏员工的摄像机,并删除了证据,警察不仅不制止,不去核实抢走摄像机的村民身份,反而只对陈敏员工进行身份登记,并称陈敏员工的取证行为是激化矛盾,在对陈敏员工做完身份登记后,去取回陈敏员工的摄像机,交还陈敏员工后,陈敏员工拿回摄像机后发现,摄像机手带已损坏,警察于1038分左右离去,此时肇事村民并未离去。
   
在警察离开后,大约1048分,陈敏只得向崇州市公安局督察宋督察电话投诉江源派出所警官不作为,但崇州宋督察未经核实,就已经断定陈敏是经济纠纷,警察不介入,(有录音证据)陈敏说:警察不介入经济纠纷是正确的,但对于经济纠纷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警察是否应当管,宋督察一直回避回答,明显包庇下属警官。
   
随后,陈敏又向成都市督察投诉宋督察和江源镇警官的渎职、不作为行为。
   
大约1103分,村民再次聚集陈敏苗园,并带上工具,开始公然毁坏陈敏苗木,陈敏再次打110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情况后,前去制止村民的毁坏行为,数名村民对陈敏实施拉扯,拉扯中一村民倒地,自称受伤,而这段时间,陈敏的两个法律顾问用手机和相机拍照试图固定证据,但被一群村民围抢了手机和摄像机,并限制陈敏自由,并对陈敏实施拉扯,警察到场后,并未及时制止村民拉扯陈敏,也未对毁坏苗木的人员进行调查,径直来到坐在地上所谓“受伤”村民,了解被打情况,且未做现场笔录,也未对毁坏现场进行证据固定,在没有下判断到底是谁打伤了该村民时,就纵容村民强行抬陈敏上救护车,去支付医疗费。
   
陈敏认为:在江源派出所肖斌(警号为015184副所长)、警官曹猛(警号为076087)和警官庞祖源(警号为076053)这次出警和近日的办案中,至少存在下列渎职行为:

1、陈敏以有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行为报警,警察到场后,并未对是否有人毁坏财物行为进行调查,也未调查具体毁坏苗木的人员,仅对受伤事件进行调查明显避重就轻。
   
理由:陈敏是在前去阻止村民毁坏自己的财物时,与村民发生拉扯,是否是陈敏推倒村民还无证据表明,退一步说,即使是陈敏在制止村民毁坏财物的行为中推到村民导致村民受伤,根据刑法规定也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因此,要判定陈敏是否要对村民受伤负责,首先应该搞清楚村民是否正在实施毁坏陈敏苗圃的行为,从我们提供的视频看,当时该村民确实正在毁坏陈敏的苗木,故,即使是陈敏推倒她导致他受伤,也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到场警官没有一人依法对此进行过调查,却纵容村民不由分说将陈敏强行抬上救护车去给伤者付款,有渎职嫌疑,且有故意包庇犯罪的嫌疑。

2、在陈敏被村民欲强行抬上救护车给伤者付款时,向警察肖斌求助,但肖斌并未及时制止,有故意偏袒村民当事人的嫌疑,

3、警察到场后,陈敏的两位法律顾问均向警察报警对方抢走了他们的手机和相机,警察并未及时去追回,导致其中一当事人相机中的关键证据被村民删除,且警察未对该事件进行任何处理,有纵容村民毁坏证据嫌疑。

4、陈敏被村民强行带走后,陈敏的法律顾问幸清贤要求警察现场做笔录,但警察拒绝,且在下午陈敏和员工一起到派出所做笔录后,一直拒绝出具案件受理回执单,而仅仅以一改变了报案事由的接警记录,忽悠陈敏,违反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7章(4)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的规定,或35章(4)制作《接受行政案件回执单》的规定。

51124,这些村民故意破坏了陈敏的监控录像,并砍坏苗木,剪断电源,陈敏报警称:有人实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至今这些警察均未依法出具“刑事案件受理回执单”或“行政案件受理回执单”。且在26日肖斌付所长还在以不是他接的警为由推脱,而这时24日接案警官朱建军就在派出所,朱警官又说:那天的案件他已经交给了领导,一切领导做主,肖斌作为今天在场的最高领导,与当时办案的朱警官相互推诿,明显试图包庇24日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伙村民实施的行为已经达到立案标准。

同时,这些村民还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罪。

综上所述陈敏认为:江源镇的这几天办案的几位警官,无视事实,故意纵容犯罪行为,已经
涉嫌渎职犯罪、包庇犯罪。
   
据悉,目前苗场主陈敏已经向成都市公安局督察投诉了涉案警官和崇州公安局的送督察,目前成都督察正在调查核实中。
   
据调查:当地村民是受一些官员误导,而来毁坏陈敏的苗木的、
   
一位女村民说:队长对我们说,如果我们不把陈敏赶走,政府就不会征用我们的地,还答应如果我们去赶走陈敏,给我们每天一百元钱,但自从那天有人受伤后,村民们去找这个队长要钱,队长却不给,村民们才感觉上当。
   
据苗场主陈敏介绍:所谓的地租不交,其实根本不是那么回事,我们一直发函,通知该村接受地租,但由于有更大的利益关系,村委会拒绝接受,为了防止对方耍赖,我还专门拿了现金去,但他们还是不收。所以,所谓我不交地租根本就不是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