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4日星期二

江西独立参选人刘萍叫板公安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维权网信息员兴玉彩报道)9月3日,江西新余市独立参选人、维权人士刘萍向新余市政府快递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就去年“独立参选”期间被非法拘禁的报案不予立案回复问题提起复议。



去年5月份,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新余三名独立参选人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以及助选义工彭新莲均被非法拘禁。投票结束被解禁回家后,刘萍即以非法拘禁为案由报案。

但是,一年多过去了,刘萍没有得到“是否立案”的任何回复意见。上个月,刘萍就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得到的回复却是“申请的内容属于依法不公开”。那么,依的是什么法律、哪个条款呢?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刘萍,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新钢公园南村25栋

2楼4号,手机13879013098,公民身份号360502196412020040.

被申请人: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地址仙来中大道272号,法定代表人、局长:黄

文辉;

复议请求事项:

1.认定被申请人在本“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一案中所谓“申请的内容属于依法不公开”的回复意见于法无据;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符合申请人要求的政府信息,即依法公开报案回执编号为A3605030700002011050170号一案立案与否的信息。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18日,申请人向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刑侦大队报案,其报案回执编号为A3605030700002011050170.

2012年7月31日,就上述报案是否立案的问题,申请人在新余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向被申请人新余市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信息索取号为SQ201207310496G2H3】。

2012年8月1日,被申请人在新余市政府信息网上回复:“已经办理(申请的内容属于依法不公开)”。但并未说明为什么属于依法不公开。

申请人认为,公安部门依法公开立案与否的信息,亦即是向当事人尽立案与否的告知义务,纯属行政行为范畴,与刑事案件侦破的保密性无关,并且,受害当事人报案后也有立案与否的知情权利。被申请人回复“申请的内容属于依法不公开”,那么试问:

1. 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该项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吗?

2. 所谓“依法不公开”,依的是什么法律以及哪个条款?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种回复实际上是一种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且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所回复的“申请的内容属于依法不公开”于法无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关于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特请求新余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依法予以复议。

此致

新余市人民政府



附件:

①2011年5月18日,A3605030700002011050170号报案回执;

②2012年7月31日,申请人通过新余市政府信息网递交的《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

③2012年8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新余市政府信息网回复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查询结果》截图。



申请人:刘 萍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