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3日星期三

常州西湖街道剥夺出嫁女权利,王小琍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1212日,江苏常州市女权捍卫者王小琍通过邮寄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1、撤销被告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17】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其依原告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2、撤销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武行复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

王小琍系常州市夏萧村委南坟头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一直在本村,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4年该村拆迁,王小琍仅因已经出嫁而受村委会歧视。该村委会以村民代表表决多数同意取消王小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剥夺了其村民待遇。王小琍通过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才得知该村民代表的签字多为冒名顶替。

2017531日,西湖街道办事处(简称西湖街道)作出了【2017】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关于同意经发区夏萧村南坟头组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方案的批复》和《武进经济开发区夏萧村南坟头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确认表》。但上述文件未明确“原告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是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讨论结果”。

在此之前,即2017823日,王小琍向被告西湖街道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西湖街道进一步依法公开如下政府信息:

要求公开王小琍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的对象,是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讨论结果的笔录”;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讨论参与人员的签名。

2017911日,被告西湖街道作出了【2017】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虽然被告西湖街道提供了武进经发区夏萧村南坟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结果表。但该表的签名,明显缺乏真实性。这份结果表的成员签字明显存在假冒签名,如果是代签应当注明。但该表没有代签的注明,应当视为假冒签字;该表只有代表签字,但没有讨论内容,故与王小琍所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相差甚远;西湖街道未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王小琍向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武进人民区政府作出了【2017】武行复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西湖街道的行政行为。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认为“申请人(王小琍)对讨论结果表中关于签名的主张,不能否定被申请人(西湖街道)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何其荒唐。

首先,西湖街道对夏萧村南坟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结果表有审查、审批、监督义务;其次,该表的签字明显造假,而西湖街道视而不见,属于失职。再次,对于造假的签字讨论结果表,武进区政府竟然认为“不能否定被申请人(西湖街道)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冒名顶替的签字竟然不能否定西湖街道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何等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