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5日星期六

女权维护者王小琍诉江苏省人民政府案已进入二审听证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223日下午2点半,常州女权维护者王小琍诉江苏省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听证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王小琍委托张建平和倪文华代理,多地维权人士前来旁听。

王小琍系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南坟头村村民,因结婚而被村民委员会剥夺了村民权利。王小琍认为这是对出嫁女的歧视,坚持维权。该村委会却振振有词,因大多数村民同意取消王小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王小琍不再享有村民待遇。

王小琍认为,村民待遇系村民基本权利,男女村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因性别而受歧视,更不能因为多数人同意而可以剥夺女村民的权利。而村委会认为,只要多数村民同意就可以取消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依据《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即武发(2006)37号文件的规定。

看来武发(2006)37号文件是剥夺出嫁女基本权利的根源。于是王小琍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审查该37号文件的合法性。常州市政府作出《关于对武发(2006]37号文申请审查的答复》,称“你请求审查、处理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2006)37),是武进区委制发的文件,不属于《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的由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但常州市政府忽视了37号文件,既盖有区委公章,同时也盖有区政府的公章,应当视为区委和区政府的联合文件,依法应当审查。

王小琍对该答复不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江苏省政府于2016711日作出了[2016]苏行复不字第1 1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称“该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武发(2006)37号文申请审查的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王小琍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江苏省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省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即受理王小琍的行政复议申请。

王小琍的上诉状指出:我是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南坟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200637)的实施,我所在的村委会据此剥夺了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身权)和红利分配权(财产权)。我要求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常州市政府予以拒绝,侵犯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该项权利属于人身权,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我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且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没有全面审查江苏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反而帮省政府寻找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南京中院认为“本案中,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未改变《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200637)的内容,亦未直接设定原告王小琍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南京中院判决书中的未改变37号文件内容和未直接设定新的权利义务等主张,并非省政府在不予受理决定中的主张。

在江苏省高院的听证会中,王小琍的代理人认为:

首先,未改变《意见》内容和亦未直接设定王小琍新的权利义务,根本就推不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结论。换言之,是否改变《意见》内容,或者是否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能推断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王小琍对市政府的答复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政府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市政府的答复是针对王小琍的,故王小琍系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显然该答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属于复议机关省政府受理的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王小琍请求对37号文件的审查,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政府制作的文件合法性,王小琍敢于提出质疑,敢于申请合法性审查。对于党委制作的对外具有普遍约束性文件的合法性,王小琍也敢于提出质疑,敢于申请合法性审查,难能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