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4日星期三

安徽省合肥市女访民赵红艳一审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2年,程海律师受托上诉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本网信息员于20161213日获悉合肥市女访民赵红艳被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2年,刑期至2017年9月10日。受赵红艳丈夫张良田委托,一审辩护人程海律师拟就刑事上诉书后于1214日上午到合肥市女子看守所会见赵红艳,由赵红艳在刑事上诉书上签字后提交上诉。

据张良田反映,刑事上诉书他与程海律师送到瑶海区法院,但法院要求送看守所交给赵红艳,由被羁押在看守所里的赵红艳通过看守所提交给瑶海区法院上诉。

据悉,赵红艳被判刑后,合肥市众多因上访被刑拘起诉的访民最近都将开庭判刑,对此本网会继续予以关注。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赵红艳,女,汉族,196655日出生,房屋被毁专职维权者,住合肥市政务区湖东景园81304室,现被违法羁押在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上诉辩护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910535236
上诉人不服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刑事判决[2016)皖0102刑初615],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2、依法追究宋华龙、汪晴等12人等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责任;追究陈尚余、朱庆斌、吴忠友、陈忠、刘家标5人等非法拘禁罪责任;追究侦查警察王云虎、徐磊、李强等,检察员方霞、刘文、李军等,审判人员李婷、张莉、翟纯13人等徇私枉法罪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红艳在信访事项已依法三级终结后,违反国家信访规定,多次到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虽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处罚,但仍不悔改,为制造影响,发泄不满,在北京中央电视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地区等重点地区、敏感部位打标语及利用腾讯微博公共平台发布虚假信息等,非法上访,无理缠访,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被多次行政拘留87日折抵刑期)。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我犯寻衅滋事罪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辩护律师提交的我家涉案被违法拆除约4800平方米经营房屋,是上诉人和丈夫张良田被招商引资在租赁的合肥市郊区七里塘镇星火村集体土地上村委会同意2003年建设,当年经合肥市的工商局核准为合法建设(村委会出具了盖章证明),核发了商贸公司和煤厂的营业执照。该房屋拆迁市场公允补偿价值应在1189.36万元左右。新站区管委会两次实际补偿才470万元(美名其曰是违法建设不予补偿,而给经济补助两次350万元+120万元),大大低于上诉人建设成本和市场价值,上诉人血本无归、欲哭无泪,在本地多级多次信访无人解决,才到北京中央信访。这是我多次到北京信访的根本原因。

该房屋为2003年建设,当时尚无乡村规划,由村委会批准建设即可。一审法院适用2008年才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认定为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适用新法溯及既往,于法无据。

2、信访是公民维权的一种合法方式。我国并没有信访罪,三级信访终结,之后再信访并不违法,更不是犯罪。三级信访终结只是说明这三级信访机关不再受理上诉人信访,但还可以到中央一级信访机关信访。法院的终审判决之后还可以两次申诉纠错,为什么信访终结后就不能再信访要求纠错?一审判决认定我在三级信访终结后再信访就是非法信访、缠访,是违法犯罪,没有法律依据。

3、我在北京信访仅被行政拘留一次五日,被行政训诫48次,而合肥市公安机关却利用这些训诫所涉及的“同一信访违法事实”对我再次行政拘留七次,一事二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诉人的“信访违法行为”发生在北京,应当由当地公安部门管辖,合肥市新站区公安分局对我七次重复行政处罚越权无效。一审法院把新站区公安分局对我违法的七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给我定罪的主要证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不仅如此,上诉人多次“同一信访违法行为”又再次被一审法院刑事处罚判刑,对我一事三罚,完全没有依据,是对法律的亵渎恶搞。

4、上诉人在微博上发布的暴力拆除房屋、把我打得遍体鳞伤等信息都是真实的,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和照片充分予以证明,并没有虚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是虚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至于微博用语“家被土匪政府暴力强拆”虽言辞激烈,但不是违法犯罪。

5、上诉人涉案租地和房屋等协议、营业执照等原件,辩护律师均在法庭上出示,并经法官张莉和复印件核实并由辩护律师蔺其磊签字确认,公诉人大部分予以认可,一审判决却称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故意且随意否定辩方证据的效力,是玩忽职守的表现。

二、一审审理程序违法。

本案一审于2016823日在一审法院立案,法定最长羁押审限为三个月,但一审到20161212日才宣判,超审限19日。这19天构成对我的非法羁押。

一审开庭时辩护律师程海提出,合肥市新站区七里塘街道办事处和星火居委会人员陈尚余、朱庆斌、吴忠友、陈忠、刘家标五人,从北京把我强制押回合肥,限制我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依据,是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其证明他们违法犯罪行为的证词,却被一审法院采信认定为我涉嫌犯罪的证据,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三、本案实质是相关人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应当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1、我家被暴力拆除的房屋建设等都是2003年合法建设,新站区城管局和市城管局等机关下达的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决定书适用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是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强制拆除的决定应当由政府规划部门作出,两级城管部门只能是执行规划部门的决定,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和强拆等决定因违法而无效。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明知作出强拆决定、实施暴力拆除违法而为之,造成私人财物损失远远超过五千元,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参与决策和实施毁财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有:新站区前城管局局长宋华龙,新站区管委会前副书记罗勇、前副主任汪晴、前主任李武好,新站区建设局前局长韦国华、副局长陈志峰、拆迁办主任李剑,七里塘街道办事处前书记季宏军、副主任朱启明,星火居委会前书记陈祥文、主任尚广翠,新站公安分局七里塘中队中队长丁兵12人以上;其中打我成重伤的人员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以上嫌疑人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检侵权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七里塘街道办事处和星火居委会工作人员陈尚余、朱庆斌、吴忠友、陈忠、刘家标五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强行把我押回合肥市没有法律依据,却非法剥夺我人身自由强行押回、途中还实施殴打,情节恶劣,涉嫌非法拘禁罪,应依法追责。
3、明知追究我寻衅滋事罪没有法律依据,办案公检法人员  人以上涉嫌徇私枉法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检侵权渎职罪立案标准也规定:“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

在明知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仍然追究我的刑事责任为目的,参与本案立案、拘留、侦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审判的全部公检法人员,都涉嫌徇私枉法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犯罪嫌疑人13人以上,包括:
侦查人员:办案警察主要有合肥市新站公安分局刑警王云虎、徐磊、薛学峰?决定立案、提请逮捕的该分局长李强等,4人以上。

检察人员:瑶海区检察院公诉人(助理检察员)方霞、决定逮捕的检察长李军、侦查监督科经办人和负责人、公诉科长刘文等,5人以上。
审判人员:瑶海区法院本案审判员李婷、张莉和陪审员刘映华,包括院长翟纯在内的审判委员会所有成员,4人以上。

以上人员姓名如有误,以实际为准;其中认为我无罪的除外。

四、结语

本案是一起极其恶劣的公检法人员联合团伙违法犯罪的案件,目的是要把我置于死地,以违法犯罪的手段终结我家房屋被暴力拆除所产生的各种纠纷,迫使我永远放弃被侵害的合法权益。但不依法和公平处理,纠纷是永远不会终结的,我也死不瞑目。公安部门和警察的职责本来是应当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在本案中成了新站区城管等人员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他人的黑保护伞;检察院的职责本来是应当监督公安依法办案的机关,在这里却不惜丢脸失分,蜕变成警察违法犯罪的附庸和帮凶,庇护警察违法犯罪;法院的职责是监督、纠正检察院的错误,应当依法办案居中裁判,在本案中却自甘堕落,变成维护公安、检察院违法犯罪的附庸。

本案是明显典型的错案或假案。我在北京信访的多次“同一违法事实”,先被北京公安部门多次训诫——又被合肥市新站区公安分局重新行政拘留七次——这次又被瑶海区法院判刑,“一事三罚”,办案公检法人员创造了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最无耻的判例!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相继出台了错案终身追究制度,错案终究要被纠正,内蒙呼格案和聂树斌案的昭雪就是明证。参与制造本假案的人员肯定要受到法律追究。

希望二审法院和法官不要步一审公检法人员违法犯罪的后尘,不要参与冤案的制造,不要将自己陷入永远的不义之中,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纠正下级法院错误,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期待着二审法院的依法公正裁判。

此致
合肥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赵红艳:                 
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