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8日星期五

覃臣寿律师:关于秦永敏妻子赵素利被强迫失踪超过十七个月基本案情的律师意见


一、基本案情:

2015119日,秦永敏及其妻子赵素利在武汉市青山区的家中被强迫失踪,家属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多位律师、公民、家属多方查找,至今不知道赵素利被关押于何处、涉嫌什么罪名、身体状况如何、是死是活等等。现家属委托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覃臣寿律师为赵素利的辩护人、控告代理人。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华、郑州律师马连顺介入秦永敏案后,经多方查找,终于得知秦永敏现被关押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涉嫌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涉及赵素利,李春华律师在会见秦永敏记录的笔录(时间:201662115时至1610  地点: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显示:
  
秦永敏(以下简称秦): 我这次是201519日被青山区公安局以组织非法组织为由行政拘留10天的,期满后又被青山区国保的瞿估平、中直办主任(退休返聘)万长非等人把我和夫人赵素利一起送到 “八仙岛”上,一直到2016330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侦查期满移送检察院后,又退补两次。
  201519日把我和妻子赵素利一起在“八仙岛”上关了70天,当时我们夫妻是住在一起的,但是没有人身自由,国宝办1人、国保的瞿估平、中直办主任(退休返聘)万长非等人,他们10天换一批人轮流看守我们,我已经是第5 次被关八仙岛了。
  
还有,从秦永敏案卷材料里,有一份秦永敏被执行逮捕的“逮捕通知书”,被通知人是“赵素利”,被代表人家属有疑似“赵素利”的签名(真假未知)。落款时间为:201558943分。通知地点未知。
  
至此,赵素利被强迫失踪超过十七个月后,家属和律师终于得到涉及赵素利案件的一些线索:赵素利和秦永敏是被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局、国保等非法拘禁、强迫失踪的,涉及具体人员有瞿佑平、万长非(?)。但秦永敏现在被武汉市检察院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但是赵素利呢?是死是活?
  
律师在办理本案当中,律师权利被严重侵犯。
  
二、律师工作:
  
2016628日律师即向武汉青山区检察院提起控告, 控告请求:1、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杀人???)等追究被控告人瞿佑平、万长非责任。2、责令有关单位告知赵素利被关押于何处、身体状况、涉嫌罪名、办案单位等。接待人员做了登记但未给回执。律师对登记本拍照后离开。当天下午律师向武汉市检察院提交控告书,被拒收,疑似控申处长等几位检察官大声威胁、恐吓说要拘留覃臣寿律师,大声吵架,被一人劝解。后律师无奈,留置控告书于该检察院并拍照后离开。629日早上我到武汉第一看守所查询赵素利是否被关押在该看守所,女警电脑查询赵素利名字后告知赵素利不在该看守所。下午律师又与赵素利两位姐姐到武汉青山区公安局要求见瞿佑或负责本案人员,未获准许,提交复印件材料到公安局信访室,被告知了解后再通知。当晚律师将控告书邮寄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后离开武汉。
  
三、关于赵素利被强迫失踪的法律意见:

1、赵素利被强迫失踪无疑,其完全符合《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中,“强迫失踪”的定义,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公约要求各国将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人绳之以法,并且就预防强迫失踪以及保障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权利作出了详细规定。

2、强迫失踪的做法,即绑架一个人同时又拒绝承认对他或他的逮捕,“与外界隔绝”的拘禁,以及当局拒绝提供有关失踪人员的命运和下落的任何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构成了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但是也警察会涉及酷刑和对生命权的侵犯,甚至失踪者的家人本身也可能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被违反的受害者。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施以酷刑或残忍、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惩罚。在适用该条款时要经常与第十条人道待遇标准、第十四条程序保障条款结合。长期在一个未知场所拘禁,与外界隔绝,不给接触律师和家属,属于残忍不人道和侮辱性对待,超过一定时间就算酷刑。这是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埃尔梅格雷西苏利比亚案中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时的认定意见。强迫失踪,也被认定为违反第七条。缺少光线、没有完整的卫生设施,缺乏医疗服务、糟糕的食物,没有娱乐设施,缺少床垫等被视为违反第七条的不人道待遇。人权事务委员会在1992年的一般性意见指出,长时间单独拘禁在拘留者或者囚禁这可能构成第七条所禁止的行为(见第六段)
   
3、联合国大会19921218日第47/133号决议《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 认识到强迫失踪的极端严重性,认为它是一项罪行,且在国际法界定的某些情况下,构成危害人类罪,决心防止强迫失踪,制止犯有强迫失踪罪而不受惩罚的现象,认为任何人都享有不遭受强迫失踪的权利,受害人有得到司法公正和赔偿的权利, 申明任何受害人对强迫失踪的案情和失踪者的下落,享有了解真相的权利,并享有为此目的自由查找、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
  
4、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1982年通过的对生命权的第六号一般性意见认为:缔约国也应当采取具体而有效的措施,防止个人失踪。不幸的是,这种情事频繁发生,常常造成任意剥夺生命的后果。此外,各国应该建立有效的机构和制定有效的程序,以便在可能涉及侵犯生命权的情况中,彻底调查个人失踪的案件。显然,在赵素利案当中,律师及家属对赵素利的担心是必然的,甚至认为赵素利已经被杀害、伤害致死(见控告书中“故意杀人”的控告)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声称关押拘禁了赵素利,典型的失踪案件,也没有任何国内媒体关注。
  
5、以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追究责任人(瞿佑平、万长非及上级官员指使者、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赵素利被杀害或者伤害致死,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故意杀人等刑事责任。(详见控告书)
  
6、《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四条: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本国的刑法中将强迫失踪行为列为犯罪。第五条:大规模或有组织的强迫失踪行为,构成相关国际法所界定的危害人类罪,应招致相关国际法所规定的后果。第六条:一、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至少追究下列人员的刑事责任:㈠所有制造、指令、唆使或诱导制造或企图制造强迫失踪的人,以及同谋或参与制造强迫失踪的人;㈡上级官员:1 .知情,或已有清楚迹象表明受其实际领导或控制的下属正在或即将犯下强迫失踪罪而故意对有关情况置若罔闻者;2 .对与强迫失踪罪有牵连的活动,实际行使过责任和控制;3 .没有在本人的权限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制止强迫失踪,阻止犯下此种罪行,或将有关问题提交主管机关调查或起诉。㈢以上第㈡项并不影响相关国际法对于军事指挥官或实际上担任军事指挥的人所适用的更高标准的责任。二、任何文职的、军事的,或其他方面的公共当局下达的命令或指示,都不得用以作为强迫失踪罪的辩护理由。
  
7、保障律师权利,并追究侵犯律师权利的责任: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开宗明义标明该原则是为了贯彻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而制定,特别是《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中的“被拘留的人有权获得法律顾问的协助,有权与法律顾问联络和磋商”。第一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七条第八条保证嫌疑人有四十八小时内与律师联系的权利、应可毫不迟延的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的权利。第十六条: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b)能够在国内以及国外旅行并自由地同其委托人进行磋商;(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它制裁。17. 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

四、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赵素利。

此致

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局
(抄送)湖北省公安厅、中国公安部
武汉市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覃臣寿

201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