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党支部与村民签约起纠纷,义乌法院称党支部不可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621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终于受理了叶雪青诉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在此之前,叶雪青将该村党支部一起告诉上法庭。但义乌法院立案庭明确告知叶雪青党支部不可诉,要求叶雪青将党支部从被告中删去,否则不予立案。叶雪青以立案为重,只得将党支部从被告中划去。但这仅是权宜之计,待立案后,叶雪青向法院申请追加党支部为被告。

2008927日,义乌佛堂镇小吴溪村村民叶雪青与该村二委(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签订了《关于外嫁女参加本村新农村建设协议书》,其中第三条约定:“乙方(叶雪青)享受水平房套间建筑面积108平方米一套”。签订协议至今已有8年,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始终未能履行该合同条款,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叶雪青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叶雪青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列为被告。法院告知,党支部不能当被告。叶雪青将党支部从被告中划掉后才予立案。次日,叶雪青向法院提交追加党支部为共同被告的申请书。

申请书称,鉴于中共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支部委员会也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为了查明本案事实,分清责任,特申请追加中共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支部委员会为本案被告。

叶雪青认为,中共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支部委员会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不能只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此前,法院不同意将该党支部为被告,于法无据,且在逻辑上也说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