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4日星期六

河南省新郑市法院开庭审理田爱荣诉中牟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


(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河南省中牟县官渡西路的田爱荣,于2015914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书,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中牟县公安局履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公平、公正的处理20143192340分发生在223省道中牟段雍家村口北100米左右处的车祸事故,使田爱荣一家免于恐惧;依法追究被告的相关人员在处理车祸过程中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新郑市人民法院于11月9日开庭审理,由郭磊担任审判长,周巧凤、张富彬担任人民陪审员。庭审时,被告中牟县公安局副局长梁军成以及代理人郭富华、校丙戍迟到半个小时到庭。

庭审中,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报案时间造假且自相矛盾提出疑议,对2014年3月24日的受案回执(2217)受案字【2014】1071号的签名提出质疑,原告田爱荣说不是本人签名,是造假。被告对原告的质疑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被告代理人郭雷华在答辩中说,中牟公安局在处理车祸事故中,按照公安办案流程,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提供的录音,不具有合法性。

原告代理人吴俊梅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当事人分别于2014519日和724日,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报案请求,进行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应当查明是否有犯罪的事实,如果有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刑事立案决定书。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书,并且在不予立案的决定书上告知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在七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姚家派出所2014824日作出的“关于田爱荣‘3.19车祸’以故意伤害立案要求的回复”,不符合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案程序的规定,该回复没有告知对于姚家派出所不予立案的救济渠道。中牟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其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2、如果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公安交通机关应当主持受害人与肇事方进行民事赔偿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交通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调解终结书。受害人田爱荣凭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交警部门没有依法向田爱荣出具民事调解书,其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3、肇事司机现场逃逸,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没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其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对交通肇事罪作了明确的规定。

4、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公安机关对肇事者进行了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不能用行政处罚代替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乱作为。
 
5、原告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安局提交的询问笔录,向法院递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证人荀亚民、曹银锋、中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韩姓民警四人出庭陈述他们在公安局所作的陈述。法院以没有提出四名证人能够证实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具体理由为由,不予证人出庭作证。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涉及到荀亚民、曹银锋、中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韩姓民警是事件的肇事方和案件的承办人,如果肇事方不出庭作证,公安机关提交的这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查清;承办案件的警察不出庭作证,不接受原告、被告及法庭的询问,就无法查清他们在被告证据中提到的有关办案情况的真实性,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能够确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将上述证据排除在外。
 
综合上述,本诉讼代理人,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进行了4个小时,至下午1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2012 7月,政府开始进行省道223改扩建工程,因需要征用田爱荣修建的水泥制品厂的近十亩土地,在没有进行合理赔偿的情况下,强行断电,致使工厂停工停产。为了达到强行拆迁的目的,乡村干部对田爱荣一家进行跟踪、限制人身自由,利用村民的无知贪财,组织村民强行砍伐田爱荣家的林木,午夜时分用大型机械强推田爱荣水泥制品厂的围墙,还动用一切社会资源孤立田爱荣的家庭,并扬言要“强”死田爱荣一家。出于安全的考虑,平常除田爱荣七十多岁的父母看厂外,田爱荣一家人都没有在厂里过夜,甚至全家搬到郑州市生活。
 2014320日,田爱荣叔叔家办丧事。按照当地风俗,作为小辈的田爱荣都要在事前(即319日)回乡祭拜的。当天田爱荣和爱人都回老家了,晚上十一点半钟许,田爱荣驾车返回县城家,车行至村口处,正好同村的荀亚民也从家往外倒车,田爱荣停下车等他倒好后,他车在前田爱荣车在后由西向东上省道223。他打右转向灯向南,田爱荣打左转向灯向北,谁知数分钟后,田爱荣驾车向北行驶有3公里左右,荀亚民就驾车从左后方重重撞向田爱荣的车子,幸亏旁边有一个3米左右的土堆,田爱荣的整个车子窝进了土堆,田爱荣全身软组织被挫伤,田爱荣的车子和肇事者的车子都被撞得惨不忍睹。肇事者荀亚民从车子上爬出来,说不要报警,然后又打电话,田爱荣坚持要报警,肇事者荀亚民撒腿就跑了。田爱荣于深夜23:44分第一次报警,四十分钟后,交警才到达现场。田爱荣告知交警说:我们怀疑这是故意伤害。当时姚家镇派出所的一名王姓警官和曹银峰指导员也到达了现场。这时交警提出要收队,而曹银峰说:你们现在说故意有点早吧。你们先拍现场,我们需要时去拷贝你们资料。随后曹银峰就以有警情为由离开现场【事后查110报警指挥中心记录,姚家镇所管辖区该时间段没有警情】。

事故发生后,姚家镇派出所也曾去田爱荣住的医院做过笔录,也在田爱荣和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做了外围调查,但以后就以种种理由推托,什么一个事故不能两次立案,故意只是脑子里的想法无法断定,没有过硬证据证明,并说只要你有证据证明他是故意的,我们马上就立案调查。对于这个事故田爱荣多次向姚家镇派出所表明诉求;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立案,若达不到立案标准就给我们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但姚家镇派出所一直敷衍、推诿、搪塞,不予出具。迫于田爱荣一家的不懈努力,姚家派出所要田爱荣出具“立案申请书”他们才可能调查。724日田爱荣把“立案申请书”递到姚家派出所,915日姚家派出所要田爱荣去所里,给了一份签发日期为824日“关于田爱荣对3.19车祸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要求的回复”来糊弄当事人。中牟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田爱荣:若要提起本案的复核程序“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必须的。
    
由于被告中牟县公安局在处理发生在2014319日省道2232340分发生在省道223雍家村段车祸事故中,严重的不作为、胡作为和渎职侵权,助长了肇事者荀亚民的嚣张气焰,在村中扬言,他们家有人,事已摆平,要赔偿,等着吧!到现在他们一分钱的赔偿没出,一句道歉的话没有,而每每滋生事端,使得田爱荣一家一直生活在恐惧中. 319日车祸后,作为受害者的田爱荣一家在人为的操纵下被全村的村民孤立了起来,肇事司机一家却成了村上的红人。就是在这样的生存压力下,半年内田爱荣的母亲、田爱荣丈夫的父亲、五爷相继离世。同时,肇事者还通过关系骚扰田爱荣在中牟一中读高中的女儿。

为了维护田爱荣的合法权益,免除田爱荣一家人的生活恐惧,根据《人民警察法》《行政诉讼法》,田爱荣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