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星期四

北京三中院裁定:外交部酷刑报告具体内容属外交行为 诉其信息公开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5815日,重庆酷刑受害者胡成,收到来自北京三中院的行政裁定,以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的有关报告,系外交行为,外交部应胡成的申请决定是否公开该报告的相关信息,系外交行为的内容之一,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据悉,因自己遭受酷刑而向外交部申请信息公开的几位人权捍卫者,均已经收到了同样的裁定书,裁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当事人不服,均已经提起了上诉,如果上诉继续维持一审裁定,那么就锁定了:“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的有关报告,系外交行为”这一基本概念,也就是说,中国政府可以任意造假,欺骗联合国的各种人权审议。

据了解:同样申请外交部公开有关酷刑的信息公开的其他公民,也有向国务院直接申请复议的,如果国务院也一样的裁定,则表明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的一切报告均可能是造假的,仅仅是为了应付审议而编造的内容,不值得信赖。

事实上,之前曹顺利因为要求参与外交部的人权报告撰写,被迫害致死,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中国政府的各种人权报告,仅仅是中国政府闭门造车,用来应付联合国的各种审议的虚假材料。

附:胡成上诉状原文

行政上诉书

上诉人:胡成,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外交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
邮编:100701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三中行初字第00658号的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三中行初字第00658号,责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准允上诉人相关诉讼立案。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15 日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 。被上诉人于2015 日答复 。本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答复违法,于2015 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上诉人答复违法,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讼争的焦点,即被上诉人是否掌握该项政府信息,和被上诉人是否有依申请公开该项信息的义务,作出公正的裁判,而是回避双方矛盾,另外寻找阻止上诉人诉讼权利的借口,以被上诉人“外交部”的身份为由,不准允向其提起行政诉讼。

被上诉人虽然是外交部门,但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一个政府部门,诉争的事实是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取,并保存的信息,不是其履行外交职能的行为,被上诉人拒绝公开其履行职务时获取并保存的信息,是拒绝接受公民监督。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履行职务所保存的信息,只要不是法定的国家外交机密,均不会构成损害国家外交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的正式缔约国,该公约和相关文件,以及本国每次提交的国家报告,均为公开文件,不是国家机密。且联合国人权机构要求成员国在撰写人权报告时就应当广泛征求国民的意见,如果公民都无法知道相关信息,又如何参与到人权报告的撰写中去?难道北京三中院是要表明,这些信息均属于外交辞令,可以任意填写来欺骗联合国的审议吗?

故,上诉人认为:公民要求了解相关细节资料,是正当的行为,没有干扰被上诉人正常外交工作,相反,是为了监督和督促被上诉人依法诚实履行政府机构职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另外,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条规定,即使被上诉人不是公开该项政府信息的义务部门,也必须告诉上诉人,有义务公开该项政府信息的政府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但被上诉人在答复中显然没有做到这项法定义务。

另外,外交部在信息公开的答复中,也没有认为自己这些信息属于外交行为,北京三中院的裁定明显是包庇外交部拒绝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给外交部戴“以虚假外交辞令欺骗联合国”的帽子,因此应当予以纠正。

基于上述理由,本上诉人提起上诉。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