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1日星期六

南通残疾老人沈桂兰控告如东县法院法官涉嫌窃取他人财物(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艺华报道)2015318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桂兰诉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港闸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由于审判长苏海、审判员陆身梅、书记员施玲玲在庭审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沈桂兰319日分别向如东县人民法院纪检室、如东县人大、如东县检察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控告举报。

沈桂兰控告内容如下:

一、审判长苏海、审判员陆身梅剥夺公民旁听权。南通、如皋、海安、通州等多地的群众一早冒雨前来法院旁听学习法律。可是,审判长苏海尤其是审判员陆身梅,以没有旁听证为由禁止大家旁听。原告代理人单利华心平气的与审判长沟通,一是没有法律规定公开开庭的行政案件需要持旁听证才可旁听;二是法庭内的旁听席能容纳几十人就坐而非法院通知书上所言的“场地受限”;三是本着司法为民原则,可当庭发放旁听证允许公民学法;四是群众是来学习的,不是来闹事的,请不要持异样眼观看待。旁听人员也纷纷表示“哪怕发放五张旁听证,其余人员自行离开”、“我们会配合庭审,如有违反法庭纪律,一律承担不利后果”。但苏海审判长、陆身梅审判员以院领导不批准为由,指挥法警驱走20多位群众。

二、审判长苏海、审判员陆身梅剥夺公民的委托与代理权。在审查原告方代理人资格时,审判长、审判员以瞿华的公民代理资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南通中院南通市司法局联合制订的《关于依法审查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将她赶出代理席位,连旁听都不允许。

三、审判长苏海、审判员陆身梅偏袒被告。原告对被告代理人资格有异议,认为被告行政负责人没有依据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等法律依法出庭应诉,履行法定义务。认为被告代理律师违反司法部《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没有依法着装出庭,认为被告聘请律师出庭应诉,于法无据,法无授权不可为。但审判长依然准许代理。

四、书记员施玲玲不如实记录庭审笔录,专业技能低下。被剥夺公民代理资格的原告代理人瞿华要求书记员如实记录:“为了尊重法律,配合庭审,我可以离开,但对审判长违法乱纪、人为设置障碍,剥夺当事人诉权和公民代理权将依法追责”,书记员一字没有记录在案,配合审判长、审判员违法。中国汉语言包括标点符号的准确使用对语句含义理解非同一般。原告在发表意见时,引用了多个法律名称,书记员记录时不使用书名号,与其他内容混为一体,对案件审理势必造成不可小觑的不良后果,当事人予以指正,其竟强词夺理说没关系。

五、审判长苏海、审判员滥用职权、违反庭审程序、居心不良道德败坏。原告申请合议庭回避,审判长苏海宣布休庭后,审判员陆身梅居然强迫当事人离开法庭,尤其逼迫残疾原告离开法庭后把庭门反锁起来,而原告的钱包、手机、材料、救心丸、哮喘急用药均被滞留在内。原告代理人单利华为保护数千元私有财产及其他物品不被他人别有用心窃取,紧急敲门质问审判长为何违反程序不去向院长报批回避决定?为何只让人离开却把我们钱包材料留下?审判长苏海无语,审判员陆身梅无耻的说,合议庭需要合议。反复无常自我主张一会儿开庭,一会儿休庭,视法律为儿戏。

综上,控告人认为审判长苏海、审判员陆身梅、书记员施玲玲的以上具体行为严重违反《宪法》、《行政诉讼法》、《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滥用职权侵害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嫌与被告之间有不正当利害关系,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身着法袍将法庭大门反锁,有窃取他人财物之嫌!在庭审工作暂时停止情况下,无视庭审程序,无视上级领导,私下违法合议,更是目无党纪国法!这样的法盲法官,混在人民法官队伍中,是害群之马!是人民所不允许的!更是党和国家的耻辱!敬请你机关、部门调取庭审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控告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据悉,古稀之年的沈桂兰老太是南通市港闸区暴力拆迁受害人。沈桂兰年轻时就守寡且因公致残。却从未得到过当地政府丝毫的救助,她受尽苦难将子女们抚养成人,并于2006年和子女们建造了三百多平米的别墅楼,一家人的生活幸福而快乐。谁知祸从天降,2010年南通市政府、港闸区政府违法圈地520公顷,商业开发 “上海市北高新(南通)科技城”项目。2011111日其几百平米的楼房和商店被港闸区政府暴力偷拆偷毁,一夜之间成了一无所有的无家可归人。自此与女儿单利华(2011625日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被港闸区信访副局长李新暴力截访被逼割腕自杀右手腕断肌腱三根致残)艰难的走上上权之路却四年无果。

在习近平不断阐述要依法治国的鼓舞下,沈老太希望通过法律救济捍卫权利,没想到生平第一次走进法院却遇到苏海、陆身梅这样有权就任性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