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星期五

来稿照登:延安冤民徐塞塞:我为什么被判刑、多次拘留?


我是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莫家湾村人。

199410月,我村村委会将全村的水地、旱地全部划分给村民作为口粮田。当时我还未出嫁,和父母一起生活。我哥哥虽然与父母分了家,但村上给我们两家七口人划分共计35亩口粮地,是以我哥哥徐三三的名义签定的一个合同,颁发的是一个《土地证》,并在合同上注明了30年不变。

199738日,村主任徐金理来到我们家,当时只有我母亲一个人在家,徐金理拿着一份书面材料,说是给我们家免交农业税的申请,让我不识字的母亲在上面按了手印。没想到到了2002年,一个叫马海宏的外地人突然说,我家那块种着梨树、枣树、葡萄树等1000多棵果树、面积为213亩的土地是他儿子马江的。马海宏夫妻俩的户口都不在我村,他们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叫马江,因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了孩子,马海宏通过拉关系、花钱,给儿子马江买了户口并落户到我村,并买到了我们家的这块口粮地。村委会领导也要求我父亲交出土地,理由是199738日我母亲在我家退出口粮田的退包协议书上按了手印。这时我们全家人才逐渐知道,199738日,村主任徐金理让我母亲按手印的书面材料,是一份让我们家退出口粮田的退包协议书,这份《协议书》上我父亲“许文强”的签字也不是我父亲的笔迹,村主任徐金理后来在这份协议书上面盖的还是一个假公章,因为徐金理不久就不当村主任了。我父亲当即拒绝承认这份欺骗当事人按了手印、冒名顶替签名、盖了假公章的退地《协议书》,拒绝交出我们的口粮田。父亲因此事气急交加,加剧了胃癌的恶化,于2002年农历812日病逝。

两个月后,马海宏就将我父亲起诉至宝塔区人民法院。在法庭上,马海宏出具了一份土地买卖合同,证明村委会在1997年就将我家土地卖给了他儿子马江。可是从这份明显是假造的合同上来算,马江当时只有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具备民事权力义务。而且,马海宏并不是土地承包合同主体,也无诉讼主体资格。就是说,既使合同是真的,也属无效合同。同时,马海宏还出具了一份协议书证明我父亲将这块土地交回了村委会。

我们发现,此合同和协议书有以下几大问题:

一是我们村把分给村民的土地都编了号,此合同中写明涉及纠纷的土地编号是03号,而我家这块地的编号是041号,土地的编号就不相符,对不在一起。

二是这块面积为35亩土地的《土地证》上的名字是我哥徐三三的,协议书上的卖地人却是我父亲徐文强,这一点明显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是退地协议书的签订时间是199738日,而马海宏出具的买地合同的签订时间是199711日,也就是说,在我母亲被骗在退地协议上按手印之前六七十天,村委会就与马海宏签订了这块地的买卖合同,天下哪有这个道理?

四是村主任徐金理通过欺骗的手段让我母亲在协议书上按手印,《协议书》上我父亲的名字是村主任写的,我父亲根本不知道有这件事,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这个协议自然属于无效。

五,在欺骗我母亲按手印的《协议书》上盖的村委会的公章,与相隔两天后给另一位村民开出的向银行贷款的便函上的公章,在大小、字型上都明显不一致,明显是伪造的公章。我们要求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章进行鉴定,法官马东风要求我们出一万元鉴定费,我们出不起,中院就不给做鉴定。200511月,我申请陕西省高院对以上两个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省高院竟然用那份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上的“公章”进行对比鉴定,而不是以那份协议书上的“公章”与村委会在其它信函上盖的公章比对鉴别,从而得出了两枚公章相一致的鉴定结论,省高院弄虚作假竟然到了这样的地步!

六,如果是我父亲自愿将土地交回村上,交地后村上又把土地补偿款给了谁了?村委会应该有个交代。

民法院判我们败诉。中院判决的依据是199738日我父亲徐文强在退地协议上签字真实有效。我们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也认为“退地《协议书》”上我父亲的签字和村公章是真的。就是这么一份漏洞百出的协议,延安中院竟然予以采信并判原告胜诉,并且在我们到上级法院多年无数次申诉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得到公正的结果。
  
就这样,在村委会主要人员的欺诈和法院的违法判决下,我家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可是这还没完,因为我们坚决抗争,村委会和镇区等当地政府就对我们家实施了野蛮的报复。

我因无生育能力,于2000718日捡到一名弃婴,将这个女孩收养。20027月下旬的一天深夜两点,宝塔区政府主任高晶主使枣园乡纪检书记杨刘瑞,带着11个人和7辆车突然来到我家,以我当时未给抱养的女孩办理领养手续,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为由,将我家的部分汽车修理工具抢劫,并说要罚款5000(后未罚)。事后经我再三到枣园镇政府询问,才得知这次打劫是区政府官员高景指使的。

20051月的一天,宝塔区区长来我村视察工作,村书记以我家的两间用于汽车修理的营业生活用房有碍观瞻为由,叫人抢劫了房内的物品,叫来铲车将这两间房子铲毁垫到公路上,使我家再次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经上级督促查处,时任宝塔区区长祁玉江包案处理我们反映的问题。区信访局人员骗我们到信访局谈话,局长杨海斌在他的办公地竟对我丈夫下毒手,掐住我丈夫喉咙险些窒息死亡,并威胁我们不许再上访,我们全家人精神再次受到严重伤害。
    我至今户口还在莫家湾村,我还是莫家湾人,但村委会不给我莫家湾村民的待遇,全村土地卖掉后,其他村民都分到赔偿款,唯独不给我赔偿款。我又提起诉讼,宝塔区法院不给立案。为此,我多次到枣园镇、宝塔区政府、延安市信访局、省信访局、国务院信访局就土地被骗取、待遇被剥夺、房屋被铲除等问题上访。没想到这些问题没解决,更大的灾难又在等着我。

20057月下旬,我在省城西安上访时遇到另外几位延安的上访者。81日下午6点多,下起大雨,我与这些延安的访民在中共陕西省委信访接待大厅里避雨,这时在大厅里避雨的还有很多来自省内各地的其他上访人。到了下班时间,一位信访接待员(后来我们得知名叫史可)大声叫各地来的上访人员离开大厅,有一位延安残疾上访者张志富在其妻子吴慧的搀扶下慢慢往起站,史可嫌站起来得慢了,上前推了一把,吴慧与史可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现场顿时大乱。这位残疾人夫妇被工作人员强行带走时,所有上访人都跟到省委大门口,喊着要求放人,我们几个延安访民也喊了几声。后来吴慧夫妇就被放出来,访民也都散了。没想到38天后,就因为这件事,延安刑警队的公安人员到了我家,骗我说市政府给我解决问题,将我带到宝塔区治安大队,接着关进看守所。

在省委发生的这件事被定为“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指令由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局和宝塔区人民法院接案处理,公诉人控告我的理由是:
一、根据监控录像认定我参与了对国家机关的冲击;
二、有一位武警作证说我咬伤了他的手;
三、省委西大门的偏门上有我留在上面的鞋印。

我的代理律师为我辩护的理由是:
一、监控录像只显示出我在事发现场,但不能显示我有冲击国家机关的具体行为。
二、证人指认我咬了他的证据不足,一是监控录像中没有这个咬人的细节;二是证人在并不认识我的情况下却能说出我的名字,具有事后被人指使而做伪证的嫌疑;三是如果我确实咬了证人,当地公安机关为何没有在当时就拘捕我并进行调查取证?此事发生在中共陕西省委大门前,即便属实,构成刑事案件,按执法规定应由西安当地派出所当时处置,为什么在38天后,由延安公检法处置呢?
三、那个鞋印的高度有一点五米且是并排的,以我一点六米的身高是不可能将双脚踩到那个高度的。而且,我的鞋与此鞋印的大小、形状均不符。公诉人后来又改口说这个鞋印是吴慧留下的。

但是无论我的律师辩驳得如何有理有据,法庭就是不予采信,依然判我罪名成立。2006117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我有期徒刑四年,吴慧和另外十位访民也被定为此罪,判处一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们多次申诉后仍然维持原判。

延安治安大队长高柏林在此案中秉承上级旨意,对我裁赃陷害,逼迫欺骗一起被拘捕的访民,承诺对我指证诬陷就放他们。这些被欺骗逼迫对我做伪证的上访者,后来也被集体判了刑。高柏林诬陷造假,为省委维稳出了力,由此立功升迁,现任看守所所长。
   
此案显然是中共陕西省委信访和保卫部门授意公检法,共同制造的一起冤案。从进入看守所到女子监狱,给我带脚镣手铐长达400个小时!我身患高血压、心脏病、头痛头晕等多种疾病,不给治疗,导致我生命垂危,送延安市医院抢救过程中,医生多次给我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经医院极力抢救,挽救了我的生命。在我抢救苏醒后,挂着氧气瓶情况下,看守人员仍然给我上着手铐脚镣,住院十七天,手腕脚踝被磨破感染,不给饭吃,极尽折磨。我病体未愈又添伤情,被拉到西安医院,办案人员贿赂、指使院方无视我病情伤情,谎称我身体检查正常,将我从医院送进监狱,我们家人承担治疗费用六万余元。我蒙受了不白之冤和残害,病情伤情恶化得不到医治,现留下残疾。
   
2008年我服刑期满,不断控告申诉,被控告的区、市政府和公检法机关于2009年散布谣言,说对我的冤案赔偿30余万,并说只是赔偿坐牢的,与土地被骗、房屋、财产遭抢劫损毁案无关。
    
2009年上级督查,宝塔区法院副院长王乔芳再次谎报上级,说我控告申诉的内容都在情理法理之外,说我是缠访户、上访老户,给宝塔区带来不稳定的影响,以图进一步迫害我。

2011年至今,我几乎都在北京上访,最高人民法院我去了无数次,周强院长接待过我。陕西高院说给我司法救助,我认为事情没有弄清,诈骗我们家口粮地及对我们报复、残害的人员没有受到查处,我不接受司法救助,继续上访、申诉,被多次拦访、截访、非法拘禁。20123月国家“两会”期间,我被枣园派出所非法拘禁25个小时多;2012年中共“十八大”期间,我被从北京截访回延安,关进枣园派出所14个小时。这几次拘留,都没有给我出具拘留手续。

20136月,我再次到北京上访。65日和10日,我没有任何违法或过激行动,两次在六部口附近被截住,送到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又被押送到马家楼“接济中心”。610日遭截访送到马家楼后,被陕西截访人员押回延安,于611日起,被延安市公安宝塔分局拘留10天。
20148月,我给中央巡视组寄发了伸冤材料,至今没有得到中央巡视组答复。

我这十多年是在什么情况下活过来的?作为一名弱女子,我在失去土地和遭受各种打击报复后持续上访至今已经十余年,其间不仅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而且还欠下累累外债,同时经受了牢狱之灾,使我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摧残。我没有别的出路,只有上访、投诉。

我的要求如下:

1、依法撤销延安市中院(2004)延中民终字00247号《民事判决书》(2005)延中民监字第8号及(2005)陕民监字第418号《驳回再审申诉通知书》。
2、依法撤销延安市宝塔区法院(2006)宝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书》;(2006)延中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宣告控告人徐塞塞无罪,并依法对我赔偿。
3、归还我们全家在册户籍合法口粮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赔偿当时耕地附着物遭毁的损失,给予我及家人村民同等待遇,补偿此后因征地所应有应得的每人八万元土地补偿款,每户主一套三产房。享有村民安置和生活保障待遇。
4.追究在两起案件中,伪造协议骗抢承包地、非法倒卖地、伪造签名、私刻公章的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追究在案件调查审理中弄虚作假制造假签名、假公章鉴定结论,哄骗威胁取证、采信伪证、枉法判决的宝塔区法院、延安中院、陕西高院法官的渎职刑事犯罪责任。对我及家人遭受的侵权损害给予赔偿。
6. 由侵权机关赔偿抢劫损毁的私有营业生活用房,退还被抢劫的财物,赔偿营业损失。
7. 支付我遭这些罪病情加重、生命垂危我们家人支付的抢救、医治费用。
8.对我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

控诉人  徐塞塞
201411 25

(注:来稿照登,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