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

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案公安之起诉意见书


 广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穗公预案字(201430476)
   
犯罪嫌疑人唐荆陵,男,19711028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711028251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龙湖丽日庄西区32606房,捕前经常居住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麒麟岗南路1404房。20145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0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我局执行逮捕,同年818日、916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分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二个月,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律师刘正清,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任职,律师执业证编号:14401200110810581

犯罪嫌疑人袁朝阳,化名袁新亭,男,197156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10506771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南北街上段26号,捕前经常居住地: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岗贝路107501房。20145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0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我局执行逮捕,同年818日、916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分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二个月,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律师葛文秀,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任职,律师执业证编号:14401200010382605

犯罪嫌疑人王清营,男,198231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203013155,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郝寨镇民族路,捕前经常居住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暮镇小龙大街2 5号。2 01 451 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0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我局执行逮捕,同年818日、916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分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二个月,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由我局白云区分局移送至我局。我局白云区分局于2014423日受理此案,并于同日对此案立案侦查,2014516日犯罪嫌疑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被抓获归案,同年610日此案移交我局审理。犯罪嫌疑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06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唐荆陵出于对社会现状的不满,受境外自由思想的影响,萌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想法,由此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

2006年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唐荆陵先后与犯罪嫌疑人袁朝阳、王清营等人互相勾结,通过网络、聚会等方式进行“4.29”林昭纪念日、“六四”静思节、“八毛钱赎回选票行动”、“五千天告别专制倒计时行为’’、“公民不合作运动筹款”、“民心片行动’’、签署“08宪章”等非法活动,公开煽动鼓吹他人参与非暴力“公民不合作运动”,并在网上发布《粉碎邪恶轴心》、《草根群众组织》等书籍的文章,宣称“请与我一起推动公民不作合运动,带来民主和自由的中国’’。20144月,为了聚会方便,犯罪嫌疑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还共同出资,由犯罪嫌疑人王清营出面租赁了本市白云区永泰致和街1433006房作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非法交流场所,进行学习“公民不合作运动”系列丛书《粉碎邪恶轴心》、《草根群众组织》等书籍。为了扩大影响,20144月份犯罪嫌疑人唐荆陵私自编辑,并委托他人非法印制了“公民不合作运动”系列丛书《粉碎邪恶轴心》、《草根群众组织》、《从独裁到民主》、《论战略性非暴力冲突:关于基本原则的思考》、《自我解放》等书籍约500本及宣传单张、宣扬“公民不合作运动’’的书签6000张、小旗50面,犯罪嫌疑人唐荆陵、袁朝阳一起邮寄上述书籍、宣传单张给全国各地有危害国家安全前科的人员尹正安、陈建芳等人进行传播,犯罪嫌疑人唐荆陵、袁朝阳还向其他在广州参与聚会的所谓民主人士派发书签、小旗,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粉碎邪恶轴心》、《草根群众组织》等书籍对“草根群众组织”、“非暴力抗争”的舆论发动、对抗策略、行动方略、组织实施进行了理论探讨和规划指导,将中国分类为“共产主义独裁者”,党的最高领导人是“共产主义政党的独裁者’’,这样中国也就成了“真正的邪恶轴心”,必须坚决推翻之等,并附录了“各种游行’’、“公开集会”、“罢工示威’’等198种颠覆措施和手段。

2014516日我局对犯罪嫌疑人租赁的本市白云区永泰致和街1433006房及各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当场缴获了书名为《粉碎邪恶轴心》、《草根群众组织》、《从独裁到民主》、《论战略性非暴力冲突:关于基本原则的思考》、《自我解放》等部分书籍,加上我局从陈建芳等人处追回的部分书籍,一共缴获了上述书籍231本(经鉴定为有严重政治错误的非法出版物)。并于当天将犯罪嫌疑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扣押书名为《粉碎邪恶轴心》、《草根群众组织》、《从独裁到民主》、《论战略性非暴力冲突:关于基本原则的思考》、《自我解放》等书籍及宣传单张等物品证实缴获了赃物。

二、书证。1、扣押书名为《粉碎邪恶轴心》、《草根群众组织》、《从独裁到民主》、《论战略性非暴力冲突:关于基本原则的思考》、《自我解放》等书籍的证实其有严重政治错误。2、调取的快递单及便笺纸证实犯罪嫌疑人唐荆陵寄书的情况。3、房屋租赁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租赁本市白云区永泰致和街1433006房的情况。4、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自然入主体身份。

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玉兰、钟淡华等人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唐荆陵等人制作“公民不合作运动”宣传书签、小旗等情况。2、证人姚春芳的证言证实本市白云区永泰致和街1433006房的租赁情况。3、证人詹树铭、熊道广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唐荆陵等人印刷《粉碎邪恶轴心》、《草根群众组织》等书籍的情况。4、证人李维忠、梁彪、邓义碧、张维等人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等人非法聚会,邮寄《粉碎邪恶轴心》、《草根群众组织》等书
籍的情况。

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犯罪嫌疑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他们宣传、参与过非暴力“公民不合作运动”。犯罪嫌疑人唐荆陵、袁朝阳印刷、搬运、邮寄过《粉碎邪恶轴心》、《草根群众组织》等书籍。

五、鉴定意见。1、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圆通速递(详情单)》寄件人信息栏等填写的字迹及便笺纸上书写的字迹与唐荆陵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2、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审读意见证实《粉碎邪恶轴心》、《草根群众组织》、《从独裁到民主》、《论战略性非暴力冲突:关于基本原则的思考》、《自我解放》等5种出版物为有严重政治错误的非法出版物。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对各犯罪嫌疑人的电脑主机、移动硬盘等进行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犯罪嫌疑人从事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情况。2、证人张卫红、罗向阳、余其元、赵红伟、李勇、陈开频等人对唐荆陵、袁朝阳等人辨认证实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3、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对犯罪嫌疑入网上活动情况。

七、视听资料。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品胜图文设计店等单位提供的视频资料证实犯罪嫌疑人印书、搬书及寄书等具体行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故意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侵犯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谢晓丹

附:

1、本案预审卷宗AB卷共拾叁册;
2、缴获的书籍及电脑等物品建议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详见卷宗的扣押清单);
3、附电子勘验、视频监控等刻录光盘共拾柒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