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5日星期二

张葡萄诉洛阳洛市洛龙区政府行政许可案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414日上午九点半,杜枣玲、张葡萄诉洛阳市洛龙区政府行政许可案二审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杜枣玲委托张小平、陈学均代理;张葡萄委托晋国庆、倪文华代理。旁听人众多,法庭内早已挤满,还有许多旁听者站在门外旁听。

洛阳市洛龙区政府作出38号文件称,洛龙区政府已经征地完毕,1409户,只有53户还没有走。但洛龙区政府又作出自相矛盾的批准收回集体土地的决定。明显是重复圈地,折腾村民。当倪文华问洛龙区政府,既然征地完毕,为什么还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呢?区政府无可奉告。

洛龙区政府强调,在作出收回集体土地决定前,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我方提供的证人是一位78岁的老人,曾经也是村民代表。他说,村民代表大会是谎言,代表们到镇政府大楼,签个字,领10元钱就走路,根本没有开什么村民代表大会。

倪文华问证人:“为什么不在村委会内开村民代表大会,而要到镇政府大楼签字领钱,冒充开会?”证人答:“怕被村民知道。”原来所谓村民代表大会竟然是如此见不得人!

倪文华又问:“签名就给10元,是谁给的?”证人答:“是会计给的。”这说明,村委会用钱来贿买村民代表的签字,是地地道道的贿赂,但村民代表的签名也太不值钱了,10元就被收买了,可悲。

倪文华特别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洛龙区政府的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是否应当撤销。洛龙区政府应当对作出该决定的程序提供法律依据。洛龙区政府无言以对。倪文华又问:“村委会申请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提供什么材料?”这是法定程序的主要内容,但区政府不能回答,视为区政府不能依法行政。也就是说,区政府不知道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就谈不上依法行政。故其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