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星期三

上海维权人士抗议法院恶意剥夺公民代理权(图)




(维权网信息员任泉报道)201311以来,上海市各级法院行政庭法官滥用职权恶意剥夺公民代理权。上海虹口区法院剥夺陈建芳公民代理权,浦东新区法院剥夺张国安、韦开珍、朱金娣、李维玲、朱佩芳、蔡孝敏公民代理权,上海黄浦区法院剥夺马亚莲、韩忠明、赵迪迪公民代理权,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剥夺韩忠明、沈领公民代理权,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剥夺赵迪迪公民代理权等等。1223上午,上海373名公民(详见签名单)第2次联名抗议上海法院剥夺公民代理权。

373名上海公民一致认为:《行政诉讼法》第29条对公民代理问题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有法可依,不需要引用《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法官恶意剥夺公民代理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29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官把所有‘民告官’的案子(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用《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当事人授权委托的公民代理人并非当事人的‘近亲属’为由,认为没有资格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世界人权宣言》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有法律无法治,有宪法无宪政的制度给法官创造滥用职权、有法不依、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的机会。

上海373名公民勇敢坚定地发出正义的声音:剥夺公民代理权的法官没有资格当法官!

上海义务公民代理人联系电话:
陈建芳:15026516445
蔡孝敏:13917465583
韩忠明:13671719261
赵迪迪:15201726813
朱金娣:1304211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