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1日星期日

刘卫国:要求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的公开信



济南市律师协会:

本人刘卫国,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本人在执业过程中,执业权受到严重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要求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律师执业权。
   
2013717,我所在“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接受许志永妻子崔筝女士委托,指派本人作为许志永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辩护律师。2013718,本人持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到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要求会见被羁押在此的许志永,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违法拒绝安排会见。当天下午15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协助调查为由,将本人带到大兴公安分局孙村派出所,非法拘禁长达6个多小时之久!严重阻碍本人行使律师职责会见许志永!次日,本人再次要求会见许志永,直至1630分其下班时,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安排本人会见许志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根据本条规定,律师持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会见,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北京市第三看守所未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规定,律师执业权受法律保护,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阻碍本人会见许志永,严重侵害了本人的执业权利,和律师执业尊严!
    
鉴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违法拒绝安排本人会见许志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公安分局非法拘禁本人6小时,严重侵犯本人的合法执业权,现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请协会履行职责,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会员:刘卫国

2013721
    
抄送:山东省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济南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