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4日星期日

137名司法难民要求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履行职责(图)




(维权网信息员唐韵报道)本周五,手持最高法院通知书的137名当事人的代表,站在“头可断血可流,法魂不可丢”的横幅下,向新任的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求最高法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纠正错案。

137名当事人只是接到最高法院通知书的一少部分人而已每一个当事人都持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经过最高法院信访接待窗口审核和立案庭审批才给予立案。可通知书的内容又与立案审核、审批截然相反——不予立案,这令每一个当事人都觉得不可思议和不能理解。最高法院怎么出尔反尔,自相矛盾呢?通知书不是审理结果,不符合法定程序,没有法律效力。事实上最高法院通知书,剥夺了每一个当事人向最高检察院抗诉的权利,这些案件的程序违法。

例如:
河北的王心灵是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的受害者,案发于2003513河北省鹿泉市栈道村王军平服装店。这起案件致24岁的受害人王心灵重伤,并终身残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15款明确规定:入室抢劫、抢劫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一、二审法院对作案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又畏罪潜逃的韩楚山仅判九年有期徒刑。而对作案现场的另一抢劫服装店衣物、持刀行凶的犯罪嫌疑人,公检法不予查处。罪犯韩楚山能顺利畏罪潜逃和现场的那名犯罪嫌疑人有直接关系。对雇用未成年人,并在案发后为罪犯提供潜逃资金的河北省鹿泉市栈道村洪湖管件厂厂长王振雨不予查处,王振雨对本案应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不予审判。

被害人王心灵说:如今我是双重受害,一是罪犯的伤害、二是不公正审理的伤害。我的治疗没有终结,没有后期治疗费。二次手术后至今仍经常呕吐、抽搐、癫痫发作,我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昂贵的医疗费使我得不到治疗,今天我仍在生死线上挣扎。

另一案件的当事人天津尹航(原审原告),因校园暴力致精神残疾,天津十七中学等六被告全责。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在受害人尹航“待诊”的情况下一次性结案,导致尹航没有后期治疗费。现在受害人仍在住院治疗,并拖欠医院巨额医疗费……20048月司法部鉴定《司法部司鉴中心(2004)精鉴字第272号(Q)》鉴定,纠正了天津的两个错误决定。2006年最高法院立案了,即《(2006)民一监字第462号》和《(2007)民一监字第474号》。至今六年多了没给当事人审理结果。

受害人尹航(原审原告)向最高法院递交一份再审申请,阅卷却发现是两套卷。这《(2006)民一监字第462-1号》和《(2007)民一监字第474-1号》是怎么出来的?至今没有一个合法的解释。

笔录里有这样一段话:“你所说的这些事实从来没否认过,发生的事没否认过,没有提出过异议,把所有的钱都算在内,已给付的部分除去,现在是研究怎么解决问题。对案件的事实没有争议,对损害后果没有争议,对花的钱没有争议,在解决问题上也没有这样……”。既然都没有争议,为什么不解决问题?不纠正错案?最高法院案卷笔录里明确记录着承办人冯强的话:“我们最高法院将尽快与天津市政府协调,抓紧时间解决”然而六年多了案件没有任何进展,受害人没有见到审理结果,却见到了最高法院的阴阳卷。

受害人尹航因没有后期治疗费而得不到应有的治疗,他在死亡线上挣扎,其监护人的母亲郑建慧无法正常生活,靠乞讨为生。上访维权却被打击报复,遭到五次拘留。

以上两起案件的受害人,只是成千上万个手持最高法院通知书的司法难民中的两个普通案例。他们是受害人,他们都是胜诉案件,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后期治疗陷入困境。他们是司法腐败的受害人,是法律沦陷的受害者。

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137名司法难民代表向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提出:要求最高法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纠正错案。

当大家得知北京宋庄艺术村遭遇强拆后,部分司法受害人又集体前往宋庄声援,大家在“头可断血可流,灵魂拆不了”的标语下留念,以表示对宋庄艺术家的支持和对强拆的抗议。参加这次活动的有河北王心灵,天津尹航监护人郑建慧,辽宁刘力、袁文华、赵广军,吉林邓志波、董奎红,陕西吕动力,上海程玉兰,北京李焕军、李美青、周永阳,甘肃曹小军、曹瑞霞,江苏沈立秀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