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链子门”众受害人状告中院副院长“滥用职权、诽谤和伪证罪”


 


(维权网信息员良心报道)2012年11月7日,“链子门”各受害人集体状告成都中院主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长钟尔璞伪造证据,令他们受到刑事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钟尔璞在2012年9月17日和18日,刚刚以审判长的身份,审理了被指控犯有“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的原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并将其判刑15年,王立军还当庭表示不上诉。“链子门”众受害人认为:由钟尔璞审判王立军,是罪犯审罪犯,不可能有公正可言。钟尔璞在成都百姓,特别是成都访民心中,就是个罪犯,从王立军的刑期和态度以及其被公示的罪状来看,王立军显然是被重罪轻判。
“链子门”各被告人出狱以后经过多方走访和调查,再结合指控他们的证据认为:成都中院副院长钟尔璞,在“链子门”事件向法庭提供的口供和证据上,涉嫌诽谤、伪证、滥用职权多宗罪行,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钟尔璞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却滥用职权,知法犯法。钟尔璞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以恶意编造的虚假伪证妨碍司法行为而使其10人受到刑事追诉,7人被行政拘留,并以伪证、谎言欺骗了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中央政法委等中央五部委联合调查组,其性质极其恶劣。

“链子门”众被害人调查发现:钟尔璞为达到个人立功升迁目地,竟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个人行为恶意编造阻塞成都抚琴西路大街主干道交通11小时的虚假伪证诽谤加害上访人,使警方当局动用大批警力先后抓捕17人。动用大批警力在长达-年多的调查,却找不出一个阻塞交通的上访人。因惊动中国高层批示,钟尔璞等以虚假伪证,谎言欺骗,引发民众纷纷遣责,在抓捕关押及审判中,給国家造成了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9年2月23日,成都当局对数十名的成都上访大逮捕事件中,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钟尔璞滥用职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是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中涉嫌伪证罪有三友百货公司、成都市中法院物业管理公司、交警四中队、消防支队。

他们联合将不构成犯罪的上访群众,编造证据进行构陷,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徇私枉法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011年7月左右,“链子门”受害人已经联名向中院所在辖区派出所报案,要求警方立案侦查,警方接受了他们的材料,至今已快一年,也没有给任何答复,他们去追问警方,警方总是让等等。“链子门”各被害人认为,金牛分局是惧怕钟尔璞的职权淫威而刻意拖延推诿。

故“链子门”各被害人联名向成都高院提起刑事自诉,状告成都中院副院长钟尔璞“滥用职权、伪造证据及诽谤罪”。

链子门各被害人电话:黄晓敏 电话:18602805964

曾荣康:13980916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