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1日星期日

安徽肥东县劳动部门拒不履行法院判决长达12年(图)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水利局职工因于19954月在工作中扭伤腰部,1995年底经合肥市第二医院诊断为L4-5椎间盘突出,1997120经肥东县医院确诊诊断为“三等甲级伤残”,1997123肥东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签署了“请与评残”的意见,但肥东县劳动部门以证据不足为由不认定认定王云发工伤,为此,王云发于2000621将肥东县劳动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肥东县劳动局对其作出工伤认定、评残,并要求肥东县水利局支付工伤待遇,肥东县水利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肥东县法院925作出(2000)肥东行初字第027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肥东县劳动局所作出的,“不认定王运发为工伤的决定,制定的法律文书不规范,所作的具体行为,只是以复函形式答复第三人(指肥东县水利局),而没有对管理相对人原告王运发直接作出,又没有援用法律条款和对证据分析认定,程序违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肥东县劳动局作出的劳护字(200013号关于王运发工伤问题的复函,判令肥东县法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其后,肥东县劳动部门和第三人肥东县水利局皆未上诉,而肥东县劳动局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中判令其的义务,不对王运发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或不予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王运发称,从此他就走上了上访之路,长期忍着伤残之痛奔波于肥东县和合肥市,甚至多次赴京上访。从人大到法院,从地方劳动部门到中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皆是一推了之。按王运发的估计,17年来他上访了没有上千也有好几百次了。但肥东县劳动部门就是不履行法院判决就其工伤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法院面对他的执行申请亦是毫无作为。

工伤是全世界进入工业社会的国家面临的第一个社会问题,自1984年德国首创工伤保险制度以来,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制度对工伤认定皆规定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企业(用人单位)举证不是工伤,企业不能举证否认工伤则应认定为工伤,何以肥东县劳动部门竟以王运发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而不予认定,更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视法院判决如无物。工伤保险制度体现国家干预以保护工人的原则,如今,在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肥东县水利局职工王运发17年竟等不到一个工伤认定,12年法院生效判决不能履行。其生存权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一切权利被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