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5日星期三

安徽维权人士王西乐“涉嫌诈骗”案,亳州法院欲不开庭判决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宿州市维权人士王西乐因到蒙城县帮助农技人员维权,被蒙城县公检法机关以“涉嫌诈骗罪”逮捕起诉判刑,王西乐上诉后委托其子王福武为自己的辩护人,718日下午5,负责王西乐案件的亳州市中级法院刑庭王磊法官给王福武电话,称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开庭公开审理就下判决,被王福武断然拒绝,王磊法官听了王福武的拒绝理由后,要求王福武第二天到法院。

第二天上午王福武到达亳州市中级法院见到了王磊法官,可王磊法官依旧坚持要不开庭,对此王福武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之规定,蒙城县公诉王西乐的主要证据就是蒙城县农技人员被蒙城警方刑拘后作出的证言,而王西乐是去帮助他们维权,控诉蒙城县委书记县长,又没有收费何来诈骗?更何况58开庭审理时,蒙城警方竟然出动一百多警力阻止蒙城农技人员到庭旁听,其试图掩盖构陷王西乐犯罪的意图已经欲盖弥彰。通过开庭审理情况,控方证人没有一个出庭作证,且他们在警方控制下的笔录与吴训杰的证言相悖,王福武认为蒙城县公检法涉嫌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涉及此案的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已经涉嫌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此,王福武的要求是合乎规定的,亳州市中级法院欲不开庭就草草判决,其意图是为蒙城县法院的违法判决背书,是赤裸裸的漠视人权,不履行法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