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0日星期五

安徽访民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仅复议被受理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613,安徽省宿州市访民张文英正行走在距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接待中心数百米之遥的大街上竟然被宿州市七八个截访员绑架,在被押回宿州后,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天。对此张文英不服,认为自己毫无违法之处,违法的是截访人员,作为被截访人绑架的受害人,不仅未受公安保护,竟被公安处罚,如此不公情何以堪!故于75分别将行政复议书、行政诉讼书通过邮政快递寄送宿州市公安局,宿州市埇桥区法院。

据张文英反映,行政复议宿州市公安局已经受理,行政复议书签收人是朱珠,713宿州市公安局送达了宿公复受字【2012018号宿州市公安局复议受理通知书;而行政诉讼书则是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恒民庭长签收,718张文英在王恒民庭长办公室桌上见到自己的行政诉讼书,请求王恒民庭长立案,可王恒民庭长无奈的表示,对因上访被拘留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是政府的法院,法院有内部规定。

对政府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是法院的管辖范围,而法院迫于政府压力,自我限权,不仅违背法律,更是对渴望获得司法救济的受到公安以行政拘留打压的访民的人权的漠视。宿州市公安局虽然受理了张文英的行政复议申请,但很难真正地做到自我审查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宿州市公安局又何以明知故犯,以拘留来惩罚张文英赴京上访的行为呢?

附:行政起诉书

原告:张文英,女,汉族,40岁,,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北关办事处绿洲家园 D1 3单元406室,手机:15855386602
  
被告: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法定代表人:晁友福;职务:局长,住宿州市桥区胜利路498
  
案由:侵犯人身自由
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北关派出所(北关)行决字[2012]061501号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决定书;
二、判令被告依国家规定的标准赔偿原告被拘留期间损失(以实际被拘留期间的天数计算);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承认错误;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1261313时许,原告正走在北京市丰台区陶然桥附近的大街的人行道上,突然遭到宿州市驻京办耿玉峰、王心平等七八人的拦截,被非礼、侮辱,后被带入黑监狱关押,615日被街道及派出所警察押回宿州。随即被北关派出所以所谓的“在北京市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访并滞留”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拘留7天,而该条明文是(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原告不明白自己走在距离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接待处达数百米之遥的陶然亭桥边的大街上,何以扰乱单位秩序?更何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原告真的有所谓的违法行为,也只能由北京市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岂能由宿州市公安机关越俎代庖?因此宿州市公安机关的所谓的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是赤裸裸的行政违法,严重侵犯原告的人身自由,是对截访人员拦截原告、非法拘禁之违法行为的背书,是典型的行政违法侵权行为。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予受理并予以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  月 
附行政起诉书副本一份
行政处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