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7日星期二

常熟六农民工自卫案继续审理,法庭无视程序

(维权网信息员刘涛报道)323,常熟六位农民工自卫案审理中,由于律师要求审查非法证据线索,法庭播放了警察对一位女证人长时间的询问录像,辩护人向法庭提供此录像线索,要表明在此录像中,警察涉嫌非法取证。

由于法庭错误的支持了公诉人要求全部播放的要求,导致证人的隐私在公开开庭中被泄露,女证人本来是在录像里对警察说的,而且在播放到涉及证人隐私的时候,没有立即停止公开播放。

324,被告人何强询问审判长是否可以脱去囚服。审判长不准许。律师向审判长提问为何审判长前几天准予被告人脱掉囚服而今天又不允许了呢?请审判长解释一下。审判长说与本案无关。律师说有关,关系就在于是否因为刚才是何强自己提出来的,所以审判长不允许?这反映了审判长未能客观的以待罪之身看待何强,而已经将其看成低人一等的罪犯了。审判长:难道脱了囚服就和你们一样平等了吗?律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前几天允许而今天又不允许了?审判长说:与询问被告人无关的问题,我有权拒绝回答。何强要求对昨天公诉人的诱导性发问进行补充回应,但是法庭不允许。

审理中,张磊律师两次在公诉人发言时,对公诉人的发言方式提出反对,并要求向法庭陈述反对的意见和理由。但是审判长却根本不允许张磊律师说反对的理由,而是让公诉人继续说话。 朱明勇律师向审判长严正指出:当公诉人在讯问时,辩护人提出反对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反对意见,然后作出裁定但是审判长却连理由都没让辩护人说,这严重违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审判长不置可否。

325,朱明勇律师向法庭提出,因为十位辩护人来自九个律师事务所,都是各自独立的,因此,审判长前几天笼统的说让辩护人不要打瞌睡,但是审判长却并没有说明是那一个辩护人在打瞌睡,甚至不能确定是否有辩护人在打瞌睡,就直接这么说,这个事情被喉舌媒体也拿来宣传。请审判长以后在提醒辩护人的时候,应当指明具体的辩护人,不然会对其他辩护人造成侵权。

326休庭时,审判长说的是对证人曾勇今天的发问至此结束。但是,当天一开庭,审判长却传来了另外一位证人,王誓华律师立即要求发言,说辩护人对曾勇的发问还没有问完,还有重要问题需要询问。但是审判长却说我昨天已经说了,对证人曾勇的发问已经结束了。辩护人还质疑在对证人曾勇进行发问时,为何每一问到曾勇涉黑的问题时,审判长立即打断。

王誓华律师在发问时,要求证人杨佳事实求是回答问题时,第一公诉人反对,说请辩护人尊重证人(是另案被告人)的尊严,王誓华律师说只有实事求是才是对所有人的尊重,如果不实事求是就是对所有人不尊重,为此受到法庭警告。

朱明勇律师问到另案被告人本案证人符永生带着刀到别人的办公室里去想要干什么时,证人回答说我要去杀人。公诉人马上反对,并提示性的说证人的回答是气话,并要求审判长再问一次证人,证人于是顺势说是气话。辩护人表示反对,因为现在是辩护人发问阶段,公诉人如果认为辩护人发问方式不当可以向审判长提出反对意见,审判长应就反对是否有效进行裁决,如果支持反对意见,则辩护人当改变发问方式。但是此阶段是辩护人向证人发问,公诉人不能在此阶段发问,更不能为证人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