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4日星期二

关于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庄雪英徇私枉法的举报(图)

常州市中级法院纪检监察室:

我是印文龙,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浦前村人,住浦前村王家场78号。身份证:320411196310210656,联系电话85886373.。

今向贵院纪检举报的是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庄雪英涉嫌《刑法》399条之枉法执行行为,导致举报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

1996年2月8日,我与常州市东方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车管理合同【证据一】,合同约定苏D-08751出租车由我买断(总计17万3000元,实际支付了24万多)并挂靠在东方出租车公司从事经营。

2003年2月31日,苏D-08751出租车有偿使用的营运到期,东方出租车公司向我提供了办理出租车的报废手续【证据二】。按照“提前报废、优先更新”的原则,东方出租车公司要求我与之签订出租车租赁(即出租车的所有权和出租车营运有偿使用权变成了公司)的格式合同,因我拒绝签订该严重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无理合同,东方出租车公司就拒绝提供出租车更新手续。

在出租车公司人为造成的出租车更新纠纷产生后,我向东方出租车公司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法院提起出租车经营管理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2004年2月3日,钟楼区法院作出(2003)钟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证据三】,判决:东方出租车公司与我原签订的合同到纠纷产生时自动终止,东方出租车公司应为我的苏D-08751出租车报废,但无义务更新。这一判决无可争辩地说明,我对苏D-08751出租车拥有所有权和出租车营运的有偿使用权。当然,无义务更新的判决虽然并不完全公正,却也基本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第466号意见关于审理营运车辆转让和挂靠的规定。

当(2003)钟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我开始向具有出租车行政管理职责的常州市运管处办理苏D-08751出租车的更新。常州市运管处的几任领导均口头表示,一定会依职权替我办理出租车更新,但7年下来却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

直到2011年1月27日下午,由常州市交通局牵头、并由常州市运管处、出租车管理大队、及我所在街道等单位在出租车管理大队召开的协调会上,当我提出的诉求与这些行政机关基本达成了一致,也形成了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方案时,意外情况再次发生,本不应该出现在协调会上的东方出租车公司的老板何文婷,突然拿出一份苏D-08751出租车营运证的被常州市钟楼区法院执行给东方出租车公司的法律文书原件晃了一晃,称苏D-08751出租车和相对应的营运有偿使用权都已属于了东方出租车公司,我没有理由再提更新出租车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何文婷的举动使现场大多数参与协调会的人员目瞪口呆,导致协调会无果而终。

既然钟楼区人民法院的(2003)钟民初字第849号民事生效判决认定我对苏D-08751出租车拥有所有权和出租车营运的有偿使用权,说明我就是苏D-08751出租车更新的权利人,我作为权利人未向钟楼区法院申请执行,那么钟楼区法院又是受理了谁的执行申请呢?

2011年1月30日上午,带着诸多疑问,我妻子王纪梅到钟楼区法院要求查阅和复印卷宗,发现卷宗中居然有钟楼区法院作出的(2004)执字第2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三份【证据四】,分别签发给常州市运管处、常州市车管所、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内容为“将交车单位常州市东方出租车公司的原苏D-08751办理有关更新手续”。在(2004)执字第2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上的签发人为“庄”,现场的庄雪英法官承认该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签发。但,离奇的是整个卷宗中居然没有(2004)执字第231号案号的执行申请人!

庄雪英法官为什么凭空受理一起无权利人申请的执行案呢?面对质问,庄雪英法官只是避重就轻地称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两年后已经撤回,言下之意是苏D-08751出租车并没有办理更新,也没有造成我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虽然,在卷宗中也确实有钟楼区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内容为“将本院2004年6月2日签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废”的法律文书【证据5】,但问题是为什么法院在执行了两年多后撤回?更大的问题在于,在撤回协助执行通知书五年多后的2011年1月27日,东方出租车公司的老板何文婷在由各行政部门的协调会上居然又能无所顾忌地拿出已经通过法院执行更新了苏D-08751出租车的法律文书!

目前,常州市运管处一直向我表示,苏D-08751出租车营运的指标还在保留在运管处,也一直表示愿意为更新该出租车以先解决我的生存问题,但这样的表态却一直无法兑现。所以,我的出租车营运使用权极有可能早已被庄雪英执行给东方出租车公司长期非法占有。

当然,无论我的出租车营运使用权是否被钟楼区法院非法执行,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庄雪英签发(2004)执字第2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399条之徇私枉法罪,且造成我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请常州市中级法院纪检监察室重视我的举报,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追究庄雪英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印文龙
2012年1月18日

附:
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