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0日星期一

中国公民就“公开各级人大代表联系方式”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征集联署

(维权网信息员张兵报道)今天(2012年1月30日星期一),本网信息员收到由王铮、姚立法、瞿明学等中国公民发起的名为《关于公开各级人大代表联系方式的请求》的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这封公开信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征集公民联署。

他们在征集公民联署的呼吁书中表示:“亲爱的公民朋友,其实我们抱怨的很多社会问题都是我们自己纵容出来的;其实很多时候,只要我们一起较一点真儿,社会环境就能得到很大的改变;其实我们为“公序良俗”做的每一点努力都是天赋的责任。

此信所言,若幸得其他公民共识,并愿意在上联名,请把本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常住地(到地市行政级即可),于2012年3月1日“两会”召开前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wangzh2003@sina.com发起人将在“两会”结束后,负责将请求结果回复各位。 2012年1月28日”


附:《关于公开各级人大代表联系方式的请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履行“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

但事实是,当我们遇到重大问题时,不仅见不到我们的代表,连他们的基本联系方式都找不到。各级人大设立的代表联络处,事实上并不是帮助公民联系代表的机构,而是按上级意图组织代表活动,并严格限制着公民与代表的直接接触。一些人大网站上,虽然公布有本级代表名单甚至照片,但根本不提供联系方式。

人民选出了代表,但之后却找不到他们反映意见,那么,代表们在各种问题上的代表性势必大打折扣,甚至与民意相反。

各级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人民有权罢免其选出的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可见,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人民对代表的监督权,但人民连他们的代表在哪儿都不知道,如何监督?

公民不知道代表的联系方式,既无法反映意见,更无法监督代表,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被无形中普遍剥夺。因此,明令各级人大公开代表联系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责无旁贷。

本信从香港立法会官方网站(http://gjj.cc/XiangGang/ZhengFu/legco_gov_hk.htm)公开的议员信息(包括议员履历、通讯录、个人利益登记册、酬金及福利,见下图),得到启示。

香港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政治制度的不同恰恰可以成为我们对照自己的一面镜子。大陆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相比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人大代表理应与人民有更密切的联系,因此在方便百姓与代表的联系上,大陆理应比香港做得更好才是。但如今我们看到的却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大陆代表,竟不如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香港议员与人民的联系密切,这不能不令人反思,更不得不纠正。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宪法确认的国家立法机关,并由全国人大代表组成。这些代表与人民的联系程度反映出代表的真实程度,并通过立法和监督表现出来。因此,本信郑重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

参考香港立法会官网公开的信息,要求全国各级人大在其建立的官方网站上,公开本级人大代表的具体联系方式,包括办公通信地址、办公电话、电子邮箱,以使人民群众能与人大代表保持正常的联系。

该请求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更不存在技术问题。其中,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更应向人民公开联系方式。因为涉及更高层级人大职权范围的问题,公民有权直接向该级人大代表反映,但这些代表通常不在基层,不公开他们的联系方式,基层群众就根本找不到他们反映意见。而事实上,一些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其监督制约权恰恰不在基层人大,而在上级人大,甚至全国人大。因此,拒绝向公民提供这些代表的联系方式,其实就是阻止代表履行法定义务。故请求尽快公开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

请求人署名:
王铮 姚立法 冯玲 陶冶 安汝平 李建伟 赵小萍 范铁梅 瞿明学 王涛 徐子琦 魏来
黄英 顾义民 王德佳 温兴义 胡佳 林红 武建国 郭永峰 杨勇 王意深 郑通盛 张宏 高棋浩 叶海燕 杨泰羽 郭全芳 袁聪堂 孙功宝 刘太乙 孙华勇 文加义 杨祖坤 王玲 栾宁 枉成明张明智 王立新 王宝义 杜光辉 侯迎中 宫明伟 刘省三 唐士军 陈鹏 杨华 陆虹 唐晨峰 张海涛 朱嘉源 马建民(签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