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2日星期六

刘杰:致农垦总局局长书记隋风富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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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局长您好!

我们是黑龙江省农垦的老上访户刘杰,户口所在地:黑龙江省逊克农场26居民组。到今天为止无住所流浪乞讨上访了15年。

我们控告原逊克农场场长及工作人员及农垦国有企业系统的政府及公安法院人员滥用行政司法权力,抢劫霸占公民合法财产,打击迫害给控告人造成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害。

我夫妻从93年响应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走脱贫致富奔小康之路。兴办家庭畜牧养殖厂(以养奶牛肉牛为主业)。当时向逊克农场(县级政府)申请兴办牧厂(有申请报告为证)。得到了时任场长的批准。有审批手续(有林业、土地部门审批公章为证)。并且发给建厂长期土地使用证上面有版图确定了建厂位置。

94年7月25日扩大生产经营逊克农场与我丈夫付景江签订了畜牧养殖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书为证)。承包草原、荒地1000亩放牧地.,可以熟化土地,种草、种伺料。合同笫三项约定::发展规划:乙方现有牛存栏20头 ,95年45头, 96年60头 ,97年底80头以上,如果97年底牛头数达不到80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94年7月30日,合同经北安农垦区法律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为证)证明是奶牛伺养合同。合同生效后,乙方自已投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经历和财力。到96年底有牛存栏69头,猪、鸡、鸭鹅狗不计齐数。购买了机车、全套农具,开垦荒地860亩,96年种植大豆种子田419亩大丰收,盖起厂房200多平方、畜舍700多平方,总投资300多万元,每年盈利额50多万元效益较好。

但好景不长。逊克农场三任场长王兴才、王军、李晓光、副厂长孙木兰 犯了红眼病了,场长单方撕毁牧场承包合同,利用手中的权利,故意违反牧场合同约定,动用手下农场干部、公安、法庭人员、四次违法聚众入户抢劫我夫妻兴办的畜牧养殖厂财产,全部财产被抢劫一空。我们的财产被抢又被告,我举报控告聚众入户抢劫到至今不给立案。我15年的上访就是控告逊克农场故意违约畜牧养殖厂承包合同,要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恢复再生产。依法返还场长动用手下之人四次聚众入户抢劫畜牧厂的全部财产无处立案。重大违反犯罪事件被农垦的个别贪官污吏包庇隐瞒了,刑事案件没有进入法律程序,因为黑龙江北安农垦分局公安人员、法庭人员、干部聚众入户抢劫不给立案,农垦总局各级主管信访的负责人推诿扯皮,隐瞒重大违法 犯罪行为,把刘杰上访反映的问题说成是法院案件,法院那个案件是刘杰主张的合同纠纷案?那个案件是聚众入户抢劫的刑事案?农垦各级主管领导包庇纵容重大抢劫团伙至今逍遥法外。请问:在共产党领导下,众目睽睽之中农垦干部、执法人员抢劫霸占公民的财产不犯法吗?农垦总局原领导多次向省、中央作假报告欺骗中央,下打压我受害人截访。毒打、非法关押、拘留、劳教18个月。我因此不服特向您农垦总局局长、书记主管农垦行政司法大权的领导反映我的诉求,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与支持重视黑龙江农垦特大疑难案件得到解决,支持我们第二次创业,恢复畜牧养殖厂在生产。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的诉求:1.纠正错案;2.返还四次被抢劫毁损的财产;3.保护依法订的合同得以履行农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恢复再生产;4.追究农垦系统、公安、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涉案人违法犯罪责任;5.对控告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逐一赔偿。

事实与证据

第一次聚众入户抢劫

96年12月19日,抢走牧场种植的大豆419亩地的全部财产,没捡斤过秤,没有任何手续,一大堆财产被抢光,每亩产量按300斤估算,共计125700斤,1.50元1市斤,价值人民币188550,00元。抢劫的第二天王兴才场长故意违约三份合同诬告陷害乙方以此掩盖重大抢劫事件。

逊克农场场长王兴才故意违约96年5月6日合同,我们作为乙方履行了合同为甲方开荒共计450亩。开完甲方不仅没给乙方开荒的投资款和打工及劳务费共计225000元,还把开荒时约定由甲方供应乙方的油材料款说成是拖欠,场长王兴才在没有法院任何案件及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动用逊克农场公安、法庭、干部聚众20多人入户抢劫牧场价值188550.00元的大豆。抢了还不算,为了掩盖抢劫恶行,抢劫的第二天96年12月20日逊克农场场长王兴才和参与抢劫的逊克农场法庭赵久义、李波恶意串通,捏造成一起拖欠油材料款纠纷的假案,用黑龙江北安农垦法院(1997)北逊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掩盖抢劫犯罪行为。

案件主要证据是三份合同及合同履行的事实,94年7月25日畜牧场承包合同,96年5月6日开荒250亩的劳务合同和96年7月16日开荒200亩的劳务合同。

这足以证明逊克农场法庭工作人员捏造案件,伙同原逊克农场长枉法裁判,抢劫公民合法财产。

第二次聚众入户抢劫

2001年6月1日,一伙强盗抢走价值100多万元的财产。2000年在黑龙江省人大的督办下,此案由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裁定发回重审,2001年3月23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2000)黑农林经监字第15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2001年5月9日开庭,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的(2001)垦经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认定逊克农场诉付景江拖欠油材料款纠纷一案案由不成立,按开荒劳务合同履行不存在拖欠油材料款事实。是甲方欠乙方的投资款和打工钱。黑龙江北安农垦法院枉法判决认定付景江没为逊克农场开荒,用案外财产牧场大豆来顶油材料款错误。此案原审没有执行程序灭失违法扣押的财产就是抢劫的罪证。

我们胜诉了。就在我们胜诉后第10天,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原一伙办案人和逊克农场场长相勾结于2001年6月1日又第二次入户抢劫走33头黑白花奶牛和肉牛,其中有17头带产的大母牛。拖拉机一台、大型农具重耙一台、大型播种机一台、大型三铧犁一台、开荒犁一台、脱谷机一台、农用四轮车一台、拖车一台。牛群被抢走杀光,机车农具当场用电焊粉碎卖给收废品的了。

逊克农场法庭李波两次参与抢劫,一伙强盗把价值100多万元的财产,私自评估、作价故意压低价格没经我当事人同意签字,私自作价65510元,把我夫妻辛辛苦苦兴办的畜牧养殖厂抢劫一空。

第三次抢劫的时间是2006年12月3日,抢劫我大豆财产。

2005年3月全国两会我联名700人向两会上书申请提案,提出司法违宪审查、行政违宪审查申请,得到全国政协的高度重视向人大会议报题案,得到中央领导和两会代表的高度重视批示,“五一前必须解决刘杰上访问题”。

2005年4月末全国人大下来调查组,在省人大举行听证会,农垦总局干部派人把我看管起来不让我参加听证会。

早在2005年3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戴志强、农林庭楮长林成立专案组,走在全国人大调查组前面,接受逊克农场吃请、送礼。

黑龙江省法院原副院长戴志强、农林庭庭长楮长林、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副院长胡长春、农垦总局常务副书记韩乃仁、农垦总局信访办主任任少军收受逊克农场贿赂(逊克农场大卖各连队的学校、办公室等国有资产1000多万元行贿受贿),欺骗全国人大和省人大,作假报告说:“刘杰问题解决了,把钱、米、油、面都送到家里了,还给750亩地耕种。”

事实上,逊克农场不仅又抢去我们投资开垦的土地(畜牧厂开垦熟化的土地)860亩被农场卖掉。我们所种的750亩地是迫于无奈,借了一大笔钱买回来的承包土地,完全依靠亲友帮助投资耕种的。

因为2006年早霜,遭受天灾,我们种植的大豆被冻死(9月2号下霜)勉强收获了35000多斤。这本是我们在绝境中的一点希望。

令人忍无可忍的是,2006年12月3日在逊克农场场长李晓光、副厂长孙木兰唆使逊克农场二管区区长杨德军和八个连队的队长、书记、治安员二十多人,趁我家人不在,闯入我家院内抢走大豆171袋,每袋210斤,共计35700多斤,按每市斤2.80元算,价值人民币99960.00元。家人发现后报案,110到场不制止抢劫,反将付景江带走关押,致使抢劫得逞。我们报案不予立案,致使抢劫团伙私自卖掉分赃了。

第四次是2007年抢走牧场土地。

以上三次抢劫霸占,得到黑龙江农垦系统的总局的个别领导及公安、法院的包庇、袒护致使逊克农场的抢劫团伙更加嚣张,2007年5月6日逊克农场二管区主任孙少全和农场场长孙木兰串通,二管区书记马向东、孙少全带领拖拉机两台,10多人到我畜牧养殖厂抢去我们开垦的荒地860亩耕种。私自卖掉,贪污了卖地款。到此,整个畜牧场被彻底抢光。

在以上抢劫霸占的过程中,黑龙江农垦公安局三次非但不履行职责,还成帮凶;报案后也不予立案,农垦总局公安局包庇三次重大抢劫,并对刘杰的举报控告报复陷害,非法劳动教养一年半,想致我于死地。

为此我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黑龙江北安农垦法院和农垦中级法院,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贪赃枉法,不仅包庇重大聚众抢劫团伙不予立案,还把抢劫赃物私自卖掉分赃,我们起诉时赃物还在法院,后法院和抢劫团伙合谋私自卖掉,没给我们任何手续。

黑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07年9月11日下达的(2007)垦刑立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把抢劫的财产,说成是收承包费。(刘杰同年11月14日在看守所收到此法律文书,即被送入劳教所)。在我们上诉到农垦中院时,被抢劫的赃物还在逊克粮油场院内存放(有照片为证),后来法院竟把抢劫赃物灭失。我们不服,提出申诉,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08年12月14日下达的(2008)垦刑监字第10号驳回申诉。

一伙强盗,上下齐手,贪赃枉法,抢劫霸占。两次抢劫收获的大豆,一次抢劫牛群、机车、农具、住房、一次抢劫860亩土地。(违法抢劫事实详见后附材料)

同一伙人两次把我夫妻兴办的畜牧养殖厂抢破产了,停产到至今,案中出案。

期间,我们对黑龙江北安农垦法院于2001年6月1日作出的(1999)北逊7—1、7—2、7—3、7—4执行裁定不服向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申请确认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将价值100多万元的财产牛群、机车、农具,作价65510元。农垦中级法院把我们的申请发到北安法院确认错误。

北安农垦法院于2002年4月8日作出(2002)北法赔确字第1号决定书。我们不服向农垦中级法院上诉,农垦中院于2002年10月15日作出(2002)垦赔确申字第10号驳回申诉通知。我们不服又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申诉,2005年年1月20日作出(2004)黑赔确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三级法院没有一个负责的。

不仅案中出案增加诉累,我在依法诉讼期间,这些靠我们税款养活的农垦干部,不只吃我们抢我们,还指使截访人员对我下毒手,多次毒打,非法关押, 一双眼睛被打残,双眼视力0、01就要失明了。在2007年10月11日截访把我接回,农垦总局劳动教养委员会捏造罪名把我劳动教养一年半。

我对黑龙江农垦总局劳动教养委员会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的黑农劳决字(2007)第19号劳动教养决定和黑龙江省劳动教养委员会2008年2月20日作出的004号劳动教养复议决定不服,向哈尔滨南岗区法院起诉,南岗区法院到至今不给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答复 ,口头答复让到农垦中级法院立案。我们带领律师到农垦中级法院立案到至今不给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答复。口头答复说:局长、书记不让立案。

以上所述事实和证据及案中案的详情,后附材料简要说明,更加详尽的事实,请成立独立调查组进一步详查核实,控告人立誓保证所述的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控告人:付景江, 身份证号:23262519520403151。
刘 杰, 身份证号:232625195201031522。
联系电话:18245649704。

201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