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2日星期四

中国选举观察(2011)之四

(维权网信息员孙雨报道)九月十九日,湖北省潜江县级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进入第十三天,离投票日还有七天。十九日是法定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最后日子。

十八日下午,从九月四日夜晚九点获得有限自由的潜江市独立候选人姚立法,向长期参与控制他的该市实验小学副校长汪潜讲,“我要到市选举委员会讨说法,他们不公布我为潜江开发区第二选区代表候选人,是非法的!他们非法剥夺了张玉环等五十多位选民法定的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汪潜讲,“你知道,我没有权力答应你。你要直接跟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的指导员尹本炎联系,他通知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

姚立法在十八日深夜和十九日早晨两次和尹本炎联系,尹对姚讲,“我要向饶书记即中共潜江市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饶华军汇报后,得到指示才能通知汪潜。”

十九日上午九点多钟,汪潜通知被控制在实验小学五楼汪潜办公室的姚立法,“我们和你一起到市选举办去。”

这是姚立法自九月五日以来,第一次可以在多人的控制下,和家庭以外的人接触。

姚立法被汪潜、唐荣威、柴松和翁杨龙等人“押”着坐“专车”前往市选举办。市选举办设在市人大常委会三楼代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接待姚立法的是市选举办的何姓负责人。

姚问何,“你们不公布我和朱汉桥中共潜江市委书记为开发区第二选区代表候选人的法律依据?

何答,“依据是选举法的第二十九条。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姚把二零零六年八月出版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写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问答》一书给何看,书中对“选民提名代表候选人,是否限于本选区选民?”一问的答复是,“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

姚同时对何讲,“第一,二十九条是指不同选区的选民不能联名提名候选人。第二,选举工作问答是立法解释。”

何对姚说,“选举工作问答一书,是零六年出版的。选举法在去年做了修改。我们选举办只照选举法、省里的选举实施细则和各级有关文件办事。”

姚又把今年六月出版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主编和撰稿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流程》一书给何看。

书中写到,“选民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一般应当是本选区的选民,但也可以是本选区之外的选民,但必须是本县、乡的选民。”

何又辩解道,“这本书虽然是去年选举法修改后出版的,但是以个人的形式出版的,我们不能听他的。”

姚立法又对何说,“朱汉桥被公布在浩口镇的一个选区,张桂华潜江市市长被公布在王场镇的一个选区,依据是什么?”

何说,“我们几次请示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办,答复是选民只能提名本选区的选民,提名其他选区的选民无效。朱汉桥和张桂华等人是市委推荐的。开发区的选民推荐朱汉桥是无效的。省里规定,政党提名可以跨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不能跨选区。”

姚立法再次对何讲,“那法律和立法解释的权威性在哪里?神圣性在哪里?法治的统一性在哪里?”

何接过话说,“我们只能听省人大的。”

今明两年是中国基层人大换届选举年,从本年初开始,选举专家姚立法即被严密监控,长期被限制人身自由,并遭到多次绑架和强迫失踪。潜江市换届选举开始后,姚立法不仅被剥夺了选举权,由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身份也被非法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