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8日星期五

法律咨询(7):用工单位收取押金、扣押农民工身份证件怎么办?

法律咨询(7):用工单位收取押金、扣押农民工身份证件怎么办?


答:现实中,一些用工单位通过收取押金、定金和扣押身份证的方式,迫使农民工不得不将劳动廉价地出卖给用工单位。应当指出,用工单位的这种行为是限制农民工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劳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身份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随着人身自由受限,农民工的劳动自由必然受到侵犯。

对一些单位采用隐蔽的手段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民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而对于身份证被扣押的,农民工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求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