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7日星期四

访民陈明伟判刑6年改判无罪难获赔偿(图)

 


(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本网信息员收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访民将光珍的投诉材料,控告丰都县公、检、法三家联手办假案,保护执法犯法的犯罪凶手,捏造假证据,陷害受害人陈明伟的犯罪事实。

2001417晚,不到16岁的受害人陈明伟遭同住一个院内的本县法院法官陈国平的无故毒打,造成受害人陈明伟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右眼外伤伴瞳孔散大”,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受害人陈明伟为“轻伤”,陈明伟亲属正准备向丰都县法院起诉本院法官陈国平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和附带民事责任时,2001517,受害人被以涉嫌抢劫罪抓捕。618晚,法官陈国平马上利用关系,花钱在丰都县白鹿宾馆设宴款待时任丰都县公安局政委赵麟蓉、预审科长华海福、名山镇派出所所长陈春联等人,以丰都县公安局政委赵麟蓉、华海福、陈春联为首的公安领导操纵下,将所谓陈明伟抢劫证据调查做好后,对还在校读书的陈明伟秘密抓捕,三天后,在陈明伟的亲属四处打探下,才知陈明伟以涉嫌抢劫罪,而被丰都县公安局抓捕关押。

2001620,陈明伟被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16日,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丰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明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陈明伟接到一审判决后,向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11120作出(2001)渝三中法刑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陈明伟被押送到重庆市少管所服刑后,依法向重庆市三中院和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2003520,重庆市高级法院作出(2002)渝高法刑申字第65号决定书,指令重庆市第三中院进行再审。同年914日,重庆市第三中院作出(2003)渝三中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维持丰都县人民法院(2001)丰刑初字第301号判决和该院(2001)渝三中法刑终字第295号裁定。

20059月,陈明伟被减刑一年零两个月,于200636刑满释放。被诬陷枉法判刑6年,获减刑一年零两个月的陈明伟,坐牢1764天后,对自己被毒打,反遭报复陷害判决一案,坚持不断申诉。

20071211,经重庆市高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再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虽然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陈明伟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不明显,主要是采取语言威胁和强行搜身,且被害人均是在校学生……判决:1、撤销三中院(2003)渝三中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和(2001)渝三中法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以及丰都县人民法院(2001)丰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2、宣告陈明伟无罪。”

对于已服完刑期的迟到终审决定,并宣告受害者无罪的结果,对多少仍在继续抗争的冤民至今诉求无门者来说无疑又是幸运的。

访民蒋光珍为了给儿子讨要一个说法,在现今腐败横行的世道,想要回一个清白是不可能,但她表示还要努力去做,并且特别强调对于制造这起冤假错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至今得不到任何责任追究,她希望对践踏法律执法犯法者必须依法追究。